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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企業維權“囚徒困境”,推動司法與輿論良性互動

解決企業維權“囚徒困境”不僅需要具有法律思維,也需要兼具輿情思維。

隨著依法治國的推進,企業法治建設不斷髮展,越來越多的企業主動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但是一些企業“贏了官司卻輸了價值”的案例也常見報端,甚至有個別企業行為不當或過度維權,直接激化矛盾,對地方司法機關造成負面影響,司法訴訟本身也變成輿論戰、口水戰。

企業維權是市場經濟下的正當行為,也是市場法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以企業維權為表現形式的行業惡性競爭和一系列負面影響也讓這種原本正當的訴求陷入“兩難”,讓企業維權出現一種“囚徒困境”。

輿論環境是一個地方、一個國家營商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解決企業維權“囚徒困境”應充分考慮輿論環境、媒體因素,不僅需要具有法律思維,也需要兼具輿情思維。

新聞報道、社交媒體圍觀產生的輿論透過各種途徑作用於司法審判。一些司法案件中的企業試圖透過輿論方式維權,或給司法機關產生壓力,從而使司法審判偏向其利益主張。這對司法公正帶來了諸多影響。

輿論審判風險不可忽視

司法與傳媒都是社會公平與正義的推動力量。然而,兩者實現這一目標的路徑有很大不同,司法審判依照法定程式,根據事實、證據和法律得出結論,作出判決;新聞媒體則把案件放在聚光燈下,引發輿論圍觀,從而起到輿論監督的效果。

從這個角度來說,傳媒對司法的報道和監督是必要的。一方面,新聞媒體可以透過司法個案起到普法作用;另一方面,新聞媒體的公開報道可以起到監督作用,可以發揮司法公正的輔助作用,有的案件還可以起到糾正冤假錯案的作用。正是基於這一點,企業在維權時往往試圖運用輿論,為案件審判爭取有利的輿論環境。

但輿論對企業維權是把“雙刃劍”。在實踐中,由於司法與傳媒的執行邏輯不同,其中摻雜利益關係,可能導致兩者之間出現很多問題。

首先,是媒介審判的出現。

在司法案件的報道中,一些媒體先於司法審判對被告人貼上標籤乃至直接定罪,用輿論氛圍對司法審判造成壓力,影響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

其次,是網路暴力問題。

與職業新聞媒體不同,社交媒體制造出來的網路輿情不僅影響力大,而且非理性因素多。如,一些企業出於自身利益操縱網路輿情,一些網民借案件宣洩非案情需要的情緒。這種非傳媒類的輿情由於情緒性很強,隨時可能演變為網路暴力,對司法審判產生一定的輿論壓力。

再次,是利益合謀問題。

一些媒體或網紅自媒體與案件當事人存在各種利益關聯,在報道中選擇傾向性語言,誤導公眾,企圖藉助輿論影響代理律師和司法機關。

平衡法、理、情

司法和輿論都是社會良性執行的要素,但在爭議性事件中,兩者有著不同的邏輯。這些不同是造成上述問題出現的重要原因。

輿論與司法討論的事實邏輯不同。

司法具有強制性、程式性的特徵,帶有一定的封閉性和滯後性,講的是法律事實。輿論則是開放的,討論的是客觀事實;社交媒體上的事實討論更是呈現情緒化特徵,並伴隨著各種謠言和陰謀論,事實本身有時並不被關注,網民會運用已經獲得的碎片化資訊,根據自己的經驗和情緒去推測所謂的“事實”。

相比較司法,輿論更依從情感邏輯。網路輿情具有情緒化、煽動性、片面性的特徵,當人們選擇關注某一個案時,就已有情感和立場注入,情感往往先於事實。相比之下,職業新聞媒體的報道、評論,由於受到把關人和職業倫理束縛,具有更多的理性因素。

輿論與司法所遵循的道德邏輯也不相同。

司法講的是“法理”,新聞媒體講的是“事理”,網路輿情和民眾討論偏向“情理”。因此,司法與輿論的關係集中體現為“法”與“情”的關係。媒體特別是社交媒體上的輿論往往採用道德標準去評論司法活動,而較少顧及司法的技術化、理性化、程式化,導致輿論審判現象出現。

在司法實踐中,這些矛盾導致企業在輿論環境中陷入“囚徒困境”,甚至一些企業法律部門被汙名化,例如“南山必勝客”“龍崗無敵手”“海淀不倒翁”“貴州女武神”“倉山不老松”等戲謔稱呼,企業即便有理也很難說清。

因此,企業在維權中,應充分認識到輿論的情感化、情緒化走向。網民在討論案件時,會有支援弱者的天然情緒,強大一方獲勝就可能面臨各種質疑。而有些弱勢方恰恰利用了這點,營造有利於自己的輿論。究其根本,企業維權的汙名化困境,是人們對權力與資本之間關係的警惕。

理順司法、傳媒、輿論、輿情之間的關係,不僅需要“法”的維度,推崇法律思維、法治精神,還要有“理”和“情”的維度,在司法公正、依法辦案的基礎上,儘可能在法、理、情之間尋找到平衡點。

建立司法

與傳媒的

良性互動

鑑於司法、傳媒與輿論之間的複雜關係,有必要探索一條保障司法與傳媒良性互動的有效路徑。筆者認為,這需要依法規制司法與媒體之間的關係,司法、媒體和平臺都應當積極作為,承擔應有的責任,遵循必要的倫理。

第一,司法機關要接受輿論監督,推進司法公開,維護司法公正。

司法機關一方面要推進司法公開,維護公正司法,使司法審判儘可能不受外在因素的影響。另一方面,要積極迴應輿論關切,提高司法輿情治理水平,科學回應司法輿情,但司法審判環節要避免受到輿論影響,要嚴格以法律和事實為準繩。

第二,新聞媒體要尊重司法審判,堅守傳媒倫理,杜絕媒介審判。

主流媒體、職業媒體要發揮專業媒體的權威性、公信力優勢,引導輿論的正確方向。要善於捕捉司法案件的“敏感點”,對有質疑的焦點展開法理分析,解決法律困惑,正確引導司法輿情,避免不良輿論對司法審判產生干擾。同時,要加強自媒體倫理建設。儘管不排除一些專業性自媒體的理性分析,但自媒體輿情總體上需要更多的倫理乃至法律制約。

第三,新興媒體平臺要強化責任擔當,引導理性討論,提高網路素養。

有關部門和自媒體平臺要採取必要措施,提升網民的網路素養,減少非理性言論,營造良好的網路空間。

司法、傳媒與輿論之間的關係問題由來已久。這是公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關注,司法與傳媒理應在新的媒體格局和輿論環境中,在法治精神的關照下,探索更加良性的互動關係。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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