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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東莞黃江:一診所使用註冊在外省的執業助理醫師被查

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王雷 通訊員 黃江宣

近日,東莞市黃江鎮綜合行政執法辦在日常檢查中發現黃江某診所有一名註冊在外省的執業助理醫師獨立開具處方從事診療活動,此行為涉嫌違反了《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立即進行調查、固定證據,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該診所進行了行政處罰,該名醫師未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的行為則由衛生行政部門另行處理。

對機構處罰的法律適用

在本案中,該診所使用的醫師是一名助理醫師且其執業地點為外省,《處方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經註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據此可認定該名醫師未取得該診所的處方權。《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同時規定,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

同時,《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該診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醫師獨立開具處方從事診療活動的行為違反了《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黃江鎮綜合行政執法辦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該診所進行了行政處罰。

對醫師個人處罰的法律適用

據瞭解,《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於2022年3月1日實施後,加大了對醫師個人未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的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

其中,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第五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醫師未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在本案中,此名醫師未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醫師個人進行行政處罰。黃江鎮綜合行政執法辦依據相關規定將此情況移交衛生行政部門跟進處理。

責編 | 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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