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科技/ 正文

加大典型消費欺詐行為懲戒力度,海南實行分類分檔設定處罰

10月9日下午,海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政策解讀,涵蓋檔案的出臺背景、意義、主要內容。

加大典型消費欺詐行為懲戒力度,海南實行分類分檔設定處罰

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自由貿易港反消費欺詐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規定》作為全國首個反消費欺詐領域專項地方立法,結合了海南國際旅遊消費中心和海南自貿港建設實際,突出以問題為導向,圍繞適用範圍、經營者的義務、交易市場開辦者的義務、政府及相關主體的職責、典型的消費欺詐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等重點內容,將過去散見於不同法律法規中有關消費欺詐的規定歸集於《規定》進行統一規制,分類分檔設定處罰,具有較強的自貿港特色和實際操作性。

明確適用範圍。《規定》明確,經營者為消費者生活消費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採取故意告知消費者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等手段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適用本規定。同時,明確經營者利用網路實施消費欺詐行為的依照本規定處罰。

明確經營者義務。《規定》要求,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效能、用途、有效期限等資訊,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針對海南一些特色產品的特別情況,要求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設立提示牌,對海鮮、水果、旅遊特產等特色產品的品種、價格及季節性特徵進行介紹並作出消費提示。同時,《規定》鼓勵經營者在國家規定的無理由退貨方式、期限、範圍外,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退貨承諾。

明確交易市場開辦者的管理要求。《規定》明確,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加強對本交易市場內經營者的規範管理,審查入場經營者的市場主體登記證明,與入場經營者簽訂反消費欺詐承諾書,定期對入場經營者進行檢查,發現入場經營者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所在地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對集貿市場開辦者,要求統一配置供消費者稱量所購商品份量是否準確的公平秤,每個獨立銷售區域的設定數量不少於一臺。

明確政府及相關主體的反消費欺詐職責。一是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反消費欺詐工作的領導,加強市場監管智慧化建設,採取措施制止消費欺詐行為,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反消費欺詐工作協調機制,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旅遊文化、商務、公安等有關部門開展反消費欺詐聯合執法、反消費欺詐宣傳和監督檢查工作,及時查處消費欺詐行為;二是鼓勵消費者組織、有關行業組織、新聞媒體在職責範圍內,加強社會監督、行業自律、輿論監督,以規範經營者依法經營,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三是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對消費欺詐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對實名舉報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進行獎勵。推動形成政府監管、企業自治、行業自律、社會監督、消費者參與的社會共治格局。

列舉典型消費欺詐行為。《規定》結合海南實際,突出打擊重點,列舉了海南省一些較典型的消費欺詐行為:一是群眾反應比較強烈,影響自貿港形象的短斤缺兩行為,即經營者銷售海鮮、水果、旅遊特產及其他商品時,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將包裝物重量作為商品重量或者以作弊的方式稱量商品,短斤缺兩的;二是在旅遊消費領域較突出,破壞旅遊市場秩序的“包廂購物”行為,即在經營場所內設定相對封閉、獨立區域,誘騙或者強迫旅遊者購買旅遊商品的;三是針對海南省特有的離島免稅購物和零關稅政策出現的消費欺詐行為,即釋出虛假免稅或者零關稅商品資訊,誤導、欺騙消費者的。此外,還對偷工減料、摻雜摻假、藉助免費或者不合理低價旅遊虛假宣傳、以虛構交易或者編造使用者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消費欺詐行為作了規定。

明確法律責任。《規定》針對海南當前存在的典型消費欺詐行為,加大懲戒力度,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分類分檔設定處罰:一是按照違法行為的不同性質進行歸類,規定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本規定進行處罰;二是按照經營者實施消費欺詐行為的情節由輕到重分成三檔設定罰則,對情節嚴重或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消費欺詐行為處以嚴厲的處罰,同時規定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於本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三是引入處罰到人的“雙罰制”,對部分情節情節嚴重或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的消費欺詐行為,經營者為單位的,除對經營者處罰外,還要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交易市場開辦者為單位且未按規定履行管理義務的,除對交易市場開辦者處罰外,同時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四是明確規定涉嫌消費欺詐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在接受調查時弄虛作假或者拒絕、阻撓的法律責任。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