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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底撥比達40%以上的聚硒農場,“全民補硒首選平臺”是否可靠?

眾所周知,硒是一種人體必需的微量元素。而在近年來,硒在人體健康中的獨特作用及保健功能越來越被各國科學家重視,還有專家指出,硒與鐵、鋅、碘等元素一樣,對維護人體健康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在這樣的背景下,進軍我國硒產業的專案越來越多,比如近來在網際網路上風生水起的“聚硒農場”。

“錯過了阿里巴巴,錯過了拼多多,錯過了太多,千萬不要錯過聚硒集團,21世紀,人無機會,無法致富。”帶著這樣的廣告語,“聚硒農場”在近期已經走入了不少人的朋友圈。那麼,聚硒農場到底是一個怎樣的專案?參與者能從中拿到怎樣的收益?“這個月收益是5萬,就算下個月什麼都不做,收益最少也有7。8萬”的說法從何而來?該專案和硒交所有何關聯?官方商城和官方公眾號所寫明的“全民補硒首選平臺”、“0風險”等廣告語是否符合《廣告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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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宣告,矛盾重重

調查發現,有著“全球首家硒產品供應交易平臺”之稱的聚硒農場的經營主體為恩施聚硒企業孵化器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於2020年5月22日,法定代表人周才紅,股東有周才紅(大股東)、王承權、李建立,註冊資本2000萬元,據2020年度報告顯示,該公司股東當時的實繳出資額為0元,參保員工也為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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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聚硒公司老總這個職務外,周才紅還有一個身份——即“恩施州文化中心硒博館運營負責人”,在推廣人員口中,他更是成為了“恩施政府整個硒產業的代表發言人物”。按照官方資料介紹,恩施聚硒與硒博館也有明確的關聯,前者是由後者授權合法推廣硒產品釋出、交易的平臺。

據官方檔案顯示,聚硒農場1。0系統是在2021年8月17日正式上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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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在網際網路上,還有多份資料對聚硒農場這個專案進行包裝與推廣,並屢屢提到“聚硒集團”這個稱謂,同樣,官方公眾號“聚硒之家”也未能免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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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調查發現,聚硒集團並沒有在實際上完成註冊,所謂的“聚硒集團”並不存在,顯然,上述宣傳行為違反了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效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使用者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因此,公開發布有關宣傳的廣告主將會遭到監管部門的責令整改。

關於聚硒農場商業邏輯的解讀,官方公眾號則是這樣描述的:“聚硒共享農場遊戲電商平臺(簡稱聚硒農場)是一個將線下智慧田園綜合體生態農莊一對一對標到線上的視覺化農產品透過遊戲互動體驗實現使用者溯源消費的新零售電商平臺,在聚硒農場有開心體驗農莊、茶莊(恩施硒茶園)、種植(土豆、大米、蘿蔔、包菜、魔芋等)、養殖(牛、羊、豬、雞等)、酒莊、露天電影院、祈福、藝術山莊、農家樂、易貨商城(富硒產品集市)、直銷商城(消費幫扶專區)、水產、園林、尋寶、作坊、寵物、果園、中草藥(華中藥庫)等在線上以遊戲方式還原線下實體場景,在聚硒農場消費,買到的不僅僅是產品及服務,更是相當於在投資搭建屬於自己的線下智慧生態農莊”。

雖然公眾號“聚硒之家”的認證主體是恩施聚硒企業孵化器公司,不過該公眾號卻似乎並不認同其本身和該公司之間的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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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釋出的《版權轉載免責宣告》中,有這樣一段話:“我們是公益性質的硒知識傳播公眾平臺,目的是正確的引導大家正確認識微量元素硒,傳播硒文化知識、分享硒健康理念,從而讓更多人受益於微量元素硒。今天在此特別宣告,我們不屬於任何一家公司,凡是打著本公眾號對外宣傳的違法行為都與我們無關,本公眾平臺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這樣的宣告無疑存在多個矛盾之處,其一,公眾號認證主體是恩施聚硒企業孵化器公司,而該公眾號卻聲稱:“我們不屬於任何一家公司”。

其二,該公眾號自稱是“公益性質的硒知識傳播公眾平臺”,卻在使用者關注後第一時間奉上了“招商熱線”,且該公眾號所釋出的文章中也有關於對聚硒農場這個專案的推薦與包裝,比如《聚硒概況》、《聚硒新零售介紹》、《聚硒電商平臺介紹》等。而在這些文章中出現的某些段落——“當您推廣到一定數量的種子硒客,你硒客再去發展硒客時……網際網路裂變起來的效應是無法想象的,您的團隊可能變成幾萬人,幾十萬人,甚至更多,龐大的網際網路團隊在平臺產生的交易都跟您息息相關時,您真的可以躺著賺錢了!”明顯與所謂的“公益性質的平臺”的描述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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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平臺?僅屬合作!

提及聚硒農場的專案背景,硒交所的大名自然不得不提,推廣人員釋出的宣傳材料顯示:聚硒集團分為四個板塊:一、共享平臺:中國硒都網(硒標準),共享農場(視覺化遊戲),富硒小鎮(民宿旅遊);二、教育平臺:恩施之窗(恩施文化),硒博館(硒產品展覽);三、展示平臺:聚硒鋪子(實體店零售),媒體(宣傳恩施硒產品);四、財富平臺:硒交所(恩施硒資源國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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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硒交所被劃分成為了聚硒集團的一個部分,還有資料把“省政府市政府大力扶持的專案”、“武漢市政府幫扶企業”等名號都繫結在了聚硒集團的身上。經查,恩施硒資源國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確是恩施州國有資本投資運營有限公司入股的企業,但事實上,聚硒集團和硒交所之間只是合作關係,並非隸屬關係。

在工商資訊的層面上,據企查查顯示,這兩家公司之間維繫關係的連線點也是屈指可數。而且“聚硒之家”對其企業性質的描述也顯得相對客觀:“私營企業,與國企戰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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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企查查)

相對應地,推廣人員於微博上所釋出的把聚硒農場稱之為是“國資平臺”的說法自然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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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微博)

而在近兩年來,恩施硒資源國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也曾不止一次因未按時履行法律義務而被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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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企查查)

四大板塊,多重收益

據官方公眾號顯示,聚硒農場是共享經濟S2C社交移動平臺,為消費者提供購物免費註冊、VIP模式,為大眾提供輕鬆創業,坐在家裡就能賺錢的新零售手機移動商城,關於獎金制度本身,據公開資料《聚硒現貨交易平臺市場銷售考核標準》顯示,有以下幾點內容值得關注:

第一,靜態收益:在平臺消費517大禮包,成為會員,公司贈送茶苗,參與線上種植遊戲,經過40天澆水施肥,出茶,然後加工,成為價值618元毛茶,這樣參與者就有兩個選擇:其一,配送、發貨、收貨,其二,交易變現。從另一個角度理解,該專案的靜態收益就是投資517元購買產品,經過40天后換來的是618的積分,據知情人介紹,目前一個積分就是一塊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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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該板塊正式設定。

第二,動態收益:

1、推廣5套517大禮包成為公司“硒農”,然後拿100直推獎(前10000單有,超過後取消)。另外拿每套15元銷售補貼。

2、推廣總業績30套,小區5套,成為“硒主”,每套100元直推獎(前10000單有)。銷售補貼每套30元。

3、推廣總業績200套,小區50套,成為“硒侯”,銷售補貼每套50元。

4、推廣總業績1000套,小區300套,成為“硒王”,銷售補貼每套75元。

5、推廣總業績5000套,小區1500套,成為“硒皇”,銷售補貼每套95元。

6、推廣兩個硒皇,成為“硒董”,銷售補貼95元,另外拿公司1%分紅。

注:如果下邊會員跟你平級,每套5元,領導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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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收益方面的預估,推廣人員阿強(化名)提供的另外一份資料《聚硒收益核算》對於該專案的靜態收益和動態收益從另一個層面上進行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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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聚硒鋪子

達到硒主以上級別,可開設“聚硒鋪子”,銷售每套可得15元補貼。

第四,聚硒明星合夥人

享有明星合夥人相關權益需滿足以下條件:

1、聚硒商城下單購買2000元富硒產品大禮包;

2、建200人及以上社群交由公司統一管理;

3、正確複製宣導公司企業文化及相關對外宣傳內容。

聚硒集團明星合夥人權益包括以下七點:

1、擁有恩施聚硒企業孵化器有限公司的分紅,頒發分紅證書,簽定明星合夥人協議。

2、明星合夥人有年終大會的參與權。

3、公司上市後效益分紅或分紅權轉賣。

4、企業開通獨立商家後臺,產品優先上架,定期上首頁推送,流量扶持。

5、共享電商平臺APP推首碼只對明星合夥人開放,進入市場推廣,未來品牌價值。

6、自己開連鎖店免收加盟費(品牌價值、供應體系等價值5萬元),優先成為縣級品牌合夥人。

7、獲得價值2000元硒產品。

備註:為了更好的分配明星合夥人享有的10%分紅權益,10%分紅權益其中20%即2%分紅權益按2000名合格明星合夥人進行平均分紅,剩餘80%即8%分紅權益根據明星合夥人市場銷售業績佔比進行加權分紅。

近日,根據參與者曬出的後臺截圖來看,已經有人從中得到了不小的收益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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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上述制度,本平臺也請來了行業專家對其進行分析,該專家指出:“每套517元,推薦獎撥出100元,消費獎是一個級差獎,撥出95元,領導獎是平級獎,撥出5元,店補撥出15元,總計撥出為215元,撥出為 215/517=41。58%,分紅撥出1%,總撥出為42。58%”。

現如今,在一些自媒體釋出的網際網路專案預警榜單當中,“聚硒農場”已然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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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網路)

違規宣傳,多處可見

說到聚硒農場能給參與者帶來的收益,在官方公眾號對“聚硒農場:給分銷者什麼好處”這個板塊的介紹中,我們發現“0風險”這個字眼出現在了十分顯眼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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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廣告法》第二十五條對於投資理財類廣告有明確約束:“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服務廣告,應當對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風險責任承擔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並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是對未來效果、收益或與其相關的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二是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在調查過程中,我們還發現對於聚硒農場這個專案來說,比起“0風險”,“高風險”或許才是真正的主旋律——據專案參與者透露,目前已有不止一個聚硒農場的微信招商交流群遭到了微信官方的封禁處理。

另外值得一提的地方還有聚硒農場為方便會員推廣設定的“二維碼海報”,該海報在最中央的位置寫有八個大字:“全民補硒首選平臺”。這樣帶有鮮明主觀描述性質的宣傳真的沒問題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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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硒農場的推廣海報)

事實上,早在六年之前新修訂的《廣告法》正式實施時,“澎湃新聞”就曾在題為《新廣告法不讓說“最佳”“首選”,商家頭腦風暴改廣告語》的報道中指出:對於廣告用詞的規範,網上還流傳著一個巨大的詞庫,稱許多極限詞語都將不能出現在廣告詞中。被禁用的詞語包括:最佳、第一、國家級、領袖品牌、史無前例、特供、點選有驚喜、隨時漲價等。在這些禁用詞當中,當然也包括“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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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公眾號“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釋出的廣告法解讀的文章中,“首選”也被歸類為“常見的違禁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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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號“梁仕成談市監”也曾公開表示:法院認為“首選”屬於最高階的形容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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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這些論斷來看,自稱是“全民補硒首選平臺”這樣的宣傳也明顯違反了我國《廣告法》關於禁止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規定。商品或服務優劣均為相對的,具有地域和時間階段的侷限,在廣告中使用最高階、絕佳等語言,違背了事物不斷髮展變化的客觀規律,容易誤導消費者;也會造成商家之間的不正當競爭。

後  記

近年來,隨著補硒觀念的盛行,在硒產業當中隨之出現的亂象也變得層見疊出,對於種種行業問題,有食品科學教授曾在“科學傳播線上”的報道中指出:富硒行業亂象是統一標準缺失的產物,只有透過科學合理的制定國家標準以及相關部門的監管,才能使我國富硒產業朝著標準化、規模化、科學化的方向發展。

至於秉承“富硒產品、以硒養人”的品牌理念的聚硒農場在今後會如何發展?“孵化3家以上硒產品上市企業;導流1億人去恩施旅遊;年銷售硒產品百億元以上;年提供就業,創業4000人以上;全國開設聚硒鋪子1000家以上”等目標是否會如期實現?對此,微商電商調研將繼續保持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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