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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遞】男子酒駕未獲駕駛資格,被告人未取得駕駛資格後被判刑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2021)津0115刑初232號

公訴機關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

【案件速遞】男子酒駕未獲駕駛資格,被告人未取得駕駛資格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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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件:被告人凌某,男。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於2020年12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審。現在居住地候審。

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以津寶檢刑訴[2021]23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凌某犯危險駕駛罪,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經審理查明,2020年11月8日19時59分許,被告人凌某在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飲酒後駕駛未懸掛號牌的二輪摩托車,自天津市寶坻區大鐘莊鎮某村其租住處出發,行駛至通唐公路寶芝麻窩村路段,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鑑定,凌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11。4毫克。

【案件速遞】男子酒駕未獲駕駛資格,被告人未取得駕駛資格後被判刑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常住人口資訊表、駕駛證查詢記錄等書證,證人小明、小紅的證言筆錄,司法鑑定意見書,視聽資料,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場平面示意圖,現場及物證照片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凌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凌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被告人亦認罪認罰,本院予以採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凌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於判決生效後立即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書記員

【案件速遞】男子酒駕未獲駕駛資格,被告人未取得駕駛資格後被判刑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法律條文: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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