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我在2022年的第57篇原創內容。
配置保險時我們需要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身體情況,而未如實告知則可能導致未來理賠發生糾紛!
現在手中我都還在處理三起和“健康告知”相關的理賠問題,投保時未如實告知可以說是最常見的糾紛之一了!
那未如實告知意外事故,是否會最終導致肺癌的醫療理賠呢?下面和大家詳細分享這個案例
。
2019年10月
,林某因交通事故到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
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
。
2019年11月
,林某投保合眾人壽的醫療險,
未告知任何健康情況
。
而投保時“健康告知”詢問事項6:
“您是否目前患有或過去曾經患有下列疾病或手術史?……腦損傷……。”
2021年5月
,林某因身體不適到醫院就診,被診斷為原發性支氣管
肺癌
。
2021年6月,保險公司以健康事項不如實告知為由,拒絕
賠付保險金,解除保險合同,並且不退保費。
發生車禍後立即投保醫療險
,並且未告知任何身體異常,林某的投保行為具有明顯的故意傾向...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公司詢問的範圍和內容。
保險公司以投保人違反了對投保單詢問表中所列概括性條款的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
保險公司在“健康告知”中僅詢問了是否存在“腦損傷”,而林某在就醫中被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
保險公司的詢問事項並不夠具體明確!
最終,保險公司正常賠付醫療險。
關於“概括性健康詢問不被支援”的原因,這背後其實有很強的道德底色。
試想,如果保險公司在詢問中使用概括性用詞,那疾病判斷的義務不就全部推向了非專業的投保人嗎?
這既是保險公司對詢問義務的推脫,也明顯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於法於理均不容!
以上,有任何保險問題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