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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一輪船沉沒致1死1失蹤案宣判:輪船實際承租人被判有期徒刑!

兩年前,一艘輪船在寧波北侖龍佰石場碼頭附近水域沉沒,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蹤的重大傷亡事故。4月27日,據浙江寧波海事法院通報,該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該起涉重大責任事故罪案,判決涉案輪船的實際承租人、實際經營管理人何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此案是全國首起海事法院受理的涉船重大責任事故罪海事刑事案件。

寧波一輪船沉沒致1死1失蹤案宣判:輪船實際承租人被判有期徒刑!

事故:輪船進水 凌晨自沉致1死1失蹤

失事的貨輪是“凱旋工999”輪。事故調查顯示:2019年2月21日,被告人何某指示船長羅某某駕駛“凱旋工999”輪至浙江象山白沙灣工地碼頭裝載石料。

22時10分左右,“凱旋工999”輪離泊,船體呈左右平衡尾傾狀態。

23時30分左右,羅某某發現該輪尾傾增大,吃水明顯增大,機艙右側頂板和外板間出現少量漏水,從機艙前艙壁中間位置距主甲板約30釐米的電纜孔有水流入機艙,船上採用移動水泵排水。但未見效,船舶持續進水,處於危險狀態。

22日1時20分左右,在羅某某要求下,業務員林某某透過電話向何某報告船舶情況,何某要求確保人員安全,並聯系龍佰碼頭請求幫助搶卸貨物。

2時50分左右,“凱旋工999”輪駛抵龍佰碼頭。

3時15時左右,“凱旋工999”輪船首擱淺,後尾傾進一步增大,期間有4名船員撤離上岸。

3時45分左右,船尾快速下沉,船頭上翹,船體向左側翻倒扣海面,船上8人落水,其中6人獲救,大副潘某死亡,水手王某某失蹤(後於2019年7月25日被法院判決宣告死亡)。

寧波一輪船沉沒致1死1失蹤案宣判:輪船實際承租人被判有期徒刑!

事故原因:安全管理缺位 實際經營管理人負有重要責任

輪船為何會失事?法院經審理查明,“凱旋工999”輪沉沒,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蹤、直接經濟損失600餘萬元的重大傷亡事故,該船實際承租人、實際經營管理人何某在光船租賃“凱旋工999”輪用於沿海運輸期間,未按規定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導致船舶發生險情時船上應急處置不當、船員安全意識淡薄,因而釀成慘劇。經海事部門認定,何某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

海事部門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發現,直觀來看是應急處置不當。

一是“凱旋工999”輪船長在航行途中發現船艙進水後,尚有足夠儲備浮力,有充裕時間採取搶險措施,但船長未能採取有效措施查明進水原因並採取有效應對措施控制或消除險情。

二是未採取措施獲取岸基支援來排除險情,以及未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進行報告,以獲取有效社會力量救助。

三是在對龍佰碼頭附近水域不熟悉的情況下,在急落潮時段,冒險衝灘搶卸,由此導致船首吃水持續減少,前艙積水往後艙流動,船尾吃水增大。

四是由於組織不力,未能及時下令船員穿著救生衣、關閉艙門並迅速撤離,致使海水進入生活艙和機艙,導致船舶快速沉沒,並造成1人死亡、1人失蹤。

該事故也反映出船員未能有效履職,安全意識淡薄。

一是不熟悉本船基本構造和佈局,也不掌握相關設施、裝置工況及操作程式,以至於當該輪壓載艙水溢位時,想當然認為是船體破損,未能及時開啟壓載泵進行排水搶險。

二是開航前未進行有效的檢查,包括對各空氣艙的水密性和壓載艙水位等進行檢查,以致未能及時發現並消除安全隱患。三是船長不掌握搶險灘點水深情況。在該輪頂靠後船首擱淺、尾傾持續加劇時,還盲目地認為船舶能擱底不沉,以至於未能及時下達棄船命令,擴大了事故的損害。

但該事故的根本原因是船舶安全管理缺失。“凱旋工999”輪實際經營管理人何某對船舶的安全管理缺失,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未根據相關規定建立安全管理體系,對該輪實施安全管理,未能對船員實施崗前培訓、職責熟悉,督促船上開展救生、棄船等應急演練;在船舶遇險後,公司未能保持船岸之間的有效聯絡,未能為船方提供專業有效的岸基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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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事故輪船實際經營管理人獲刑

事故發生後,相關民事賠償此前已經寧波海事法院主持調解,被告人何某與潘某、王某苗家屬達成和解協議,潘某、王某苗家屬收到相應賠償款,並出具對被告人何某的諒解書。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何某主動到寧波海事警局投案自首。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某作為“凱旋工999”輪的實際經營管理人,也是對“凱旋工999”輪負有組織、指揮、管理職責的實際控制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失蹤和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600餘萬元的後果,並負事故主要責任,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依法予以懲處。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依法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責任。何某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被害人近親屬已獲賠償,何某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何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可指控的罪行,願意接受處罰,可以從寬處罰。根據何某的犯罪事實、情節和悔罪表現,可對其適用緩刑。

經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後,遂判決被告人何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何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本案系全國首例由檢察機關移送海事法院審理的涉船重大責任事故罪海事刑事案件。寧波海事法院高度關注海上運輸生產作業安全,本案對被告人何某是血的教訓,對相關從業人員是一種警示。當天,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海事局、相關航運企業代表共30餘人旁聽庭審。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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