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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新中國第一貪,鐵桿球迷,“申花”當家,貪汙3億多,判死緩

曾任上海廣電(集團)有限公司總裁,上海廣電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董事長等職的王成明,因夥同他人貪汙3億多元、受賄21。23萬元,該案被稱為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貪汙案。2007年12月20日,王成明被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數罪併罰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08年3月20日,吉林省高階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他是新中國第一貪,鐵桿球迷,“申花”當家,貪汙3億多,判死緩

王成明,1948年9月出生,高階經濟師,曾任上海市儀表電子工業供銷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副書記,上海儀電控股(集團)公司副總裁,上海廣電(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總裁,上海廣電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董事長等職。

2001年底,上海廣電(集團)有限公司入主申花,愛好足球得公司總裁王成明成了申花俱樂部的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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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偵查終結後,經指定管轄,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被告人王成明在擔任上海廣電(集團)有限公司總裁期間,夥同上海閔華實業聯合發展有限公司董事長嚴金寶、上海廣電房地產有限公司總經理陸天明,在上海閔行區莘莊工業區一塊600畝“南郊別墅”土地的轉讓中,大肆牟利,獲取其中差價近3億元;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財物摺合人民幣21。23萬。應以貪汙罪和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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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22日,長春市中院開庭審理王成明涉嫌貪汙、受賄一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成明利用擔任上海廣電(集團)有限公司總裁、上海電氣(集團)董事長職務便利,夥同他人共同貪汙公款3億多元,其行為構成貪汙罪;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21。23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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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0日,長春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成明犯貪汙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犯受賄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

法院還宣判:同案犯被告人嚴金寶被判處無期徒刑、被告人陸天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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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明不服一審判決,向吉林省高院提起上訴。

2008年3月20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對此案作出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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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成明曾這樣懺悔:“作為國有公司的高階管理人員 , 我本應該把黨和人民賦 予的權力用來為國家、為人民創造更多的財富 , 由於我的權力很少受到監督,膽子越來越大……無可辯駁的事實證明 , 不受監督的權力遲早是要 出問題的。 “(圖片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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