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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不聽勸醉駕身亡 請客者勸阻不徹底被判賠10萬!

男子酒後不聽勸醉駕身亡 請客者勸阻不徹底被判賠10萬!

男子酒後不聽勸醉駕身亡 請客者勸阻不徹底被判賠10萬!

楊林峰律師

北京維京律師事務所

權益合夥人

北京市朝陽區律師協會權益保障委員會副秘書長

案情

2020年8月19日18時許,李先生駕車帶著9歲的兒子來到郭先生家中,應邀在其家中吃飯,同桌吃飯者的還有郭先生的姐夫等另外兩人。吃飯時,李先生喝白酒,郭先生喝啤酒,另外的人均未喝酒。

當天21時20分許,李先生喝酒後駕駛轎車,搭載自己9歲的兒子,駛往廣元市城區方向。然而,車子半路上卻撞上了路邊的路燈,造成當事人李先生當場死亡、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所幸,李先生的兒子並無大礙。

經廣元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李先生心血取樣檢出乙醇,含量為227。8mg/100ml。2020年9月11日,廣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李先生應當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李先生的家屬稱,李先生從外地旅遊回來到自己開辦的石材加工廠巡視後,於當天18時許開車帶著自己的兒子回家吃飯,路過郭先生家時被其叫住,挽留李先生吃飯喝酒,因外出旅遊好幾天沒回家,於是李先生說不喝酒,想回家吃飯,但郭先生再三挽留,李先生盛情難卻,只有下車帶兒子在其家吃飯、飲酒。吃完飯後,李先生要回家,但郭先生等人在明知李先生要駕車,卻並未進行勸阻也沒有履行照顧、看管、護送或及時通知其妻子的義務,在李先生醉酒的狀態下仍然讓其駕車離開,最終李先生出車禍身亡。

事發後,郭先生向李先生家屬支付了5萬元,但雙方針對賠償無法達成協議。2021年1月,李先生的家屬向法院起訴,請求判郭先生等人擔責60%,賠償60餘萬元。

不過,庭審中,郭先生辯稱,當時是大家旅遊完了以後回家,在群裡聊天,李先生說在其家門口了,於是他出於禮節,就讓李先生到家裡吃飯。吃飯時,只有他和李先生喝酒。飯後,他勸李先生不要走,還拿李先生的車鑰匙,但沒有勸住。當時李先生離開時意識清楚,行為正常,不存在對於重度醉酒者無法走路等需要看護或者去醫院等情形。而且,郭先生表示自己作為飯局的組織者應當承擔人道責任,其補償的5萬元也不予追要。

採訪對話

方弘:在這個案件當中並不是郭先生沒有勸,

他勸李先生不要開車回家,但是沒勸住,像這種情況,郭先生仍然要承擔責任嗎?

楊林峰律師:

這種情況一般法院有兩種認識或者說社會公眾一般

有兩種認識:

第一種,飲酒的人是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造成的後果是可以預見的。所以,

飲酒人應該責任自負,其他共同飲酒者根據公平責任分擔一部分損失。

第二種,

勸酒的人或者是酒局的組織者要承擔一般侵權責任。

在這個案子中,

法院持後一種態度,我也是比較認可後一種看法。因為,作為一個智力正常的人,應該知道過量飲酒會給對方造成人身上的損害

,包括飲酒以後可能會對飲酒人的辨識力、控制力等等造成影響而導致下降,嚴重的還有可能造成生命危險。

尤其是對於駕駛車輛的人,醉酒駕駛是犯罪行為,飲酒後尤其是醉酒後不得駕駛車輛。在這種情況下,

酒局的組織者或者勸酒的人,對同飲者有安全注意義務。如果安全注意義務沒有履行好,一般就認為有過錯。

類似的案例中,一般侵權責任有幾個要件,過錯、侵權行為、損害後果、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最主要的就是行為人有沒有過錯。如果行為人對於飲酒發生傷亡的這個人違反了相應的注意義務,而存在過錯,那麼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法院秉持了這種角度或者說是立場,我認為是正確的。

方弘:

法院認為郭先生明知李先生要駕車離開,而且是兩個人在共同飲酒以後。

雖然對於李先生酒後駕車進行了勸阻,但是郭先生的勸阻並不徹底,最終因為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導致交通事故發生,致使李先生死亡。因此,法院作出判決,郭先生承擔10%的賠償責任,大概就是要賠10萬元的數額。

什麼樣的勸酒才算徹底,畢竟李先生也是一個成年人,比如強制把他固定在某一個房間裡面,可能也不現實,甚至也可能會涉嫌另外一種違法犯罪。

怎麼勸阻才能夠盡到該盡的責任,才是徹底?

楊林峰律師:

在咱們國家,飲酒存在著普遍的社會氛圍,飲酒也是顯示大家熱情待客或者說交流聯絡感情的一個很重要的渠道。

具體到這個案子中,勸酒怎麼樣才算成功,怎麼樣才算沒有過錯,怎麼樣才算履行了安全注意義務?

李先生作為駕駛人,絕對不能讓他在醉酒的情況下自行駕車,這是最基本的義務,要勸他找一名代駕或者給他找一名代駕再或者給他安全的送回家。

當然您剛才說的那種方法也可以,

讓他在這個房間裡待到酒醒。讓飲酒人的控制力、辨識力達到飲酒前的狀態,從法律上就可以說勸酒成功了或者說是沒有過錯,不需要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了。

方弘:

郭先生認為自己不該承擔責任的原因,是他覺得當時李先生離開的時候,意識是很清楚的,而且行為也很正常,所以他並不認為李先生屬於重度醉酒的情況。作

為一起同桌飲酒的人或者是酒局的組織者,怎麼來判斷這個人是否處於醉酒狀態?

楊林峰律師:國家現在對醉酒的狀態有明確規定,血液裡面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者超過80毫克每百毫升,飲酒的狀態是血液裡面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者超過20毫克每百毫升。

它有一個計算的公式,也就是飲酒量除以血液量。大概的演算法就是

,一個70公斤左右的成年男子,大致喝二兩左右50度以上的白酒,就幾乎能夠接近或者大於80毫克每百毫升的醉酒標準。

也就是喝二兩白酒的話,一般情況就已經接近醉酒狀態了,單純的看意識是否清楚,行為是否正常,可能對飲酒人以後發生人身或者財產的損害,有直接關係。

但是,對於法律判定這個人是處於醉酒狀態,還是處於飲酒狀態,不是一個特別明確的標準,並且意識清楚和行為正常,本身也是一個主觀認識,不夠客觀。

方弘:

這樣一個案件的發生,尤其要提醒大家,在組織聚會,無論是朋友、同事還是同學,還有一起同桌飲酒的這些人,

對於喝醉酒的人怎樣勸酒,才能夠說已經完全盡到了自己的義務,能夠避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楊林峰律師:有這麼幾點需要注意:

第一,

對於喝酒過敏的人、存在某些疾病不能喝酒的人,或者吃了頭孢這些狀態下是不能夠勸人家飲酒的。如果勸人飲酒以後發生了人身傷亡,過錯程度更大,要遠遠大於10%。

第二,

不能讓別人喝酒過量,喝酒過量指的是明顯感覺到身體出現不適,還繼續大量的喝

,或者說一個成年人一般情況下喝到一斤以上,繼續大量喝的話,雖然沒有第一種情況,但是也容易使人出現猝死的狀況。

在這種情況下,勸酒的人也需要承擔更大的過錯責任及賠償責任。

第三,

同飲的人醉酒以後負有一個安全注意義務

,如果飲酒人開車了,要給他叫個代駕,或者說讓他自行叫個代駕,看著他上了代駕的車輛或者自行把他安全地送達他的住所或者給他親屬打電話,讓他親屬來接或者把他留在一個固定的場所陪著他,直到他能夠恢復清醒的狀態。

做到以上幾點,我認為就履行了安全注意義務,也就盡到了應盡的責任,不需要承擔責任。

結語

儘管我們一直在強調飯局組織者參與者對醉酒人的責任,但是最應該注意的還是飲酒者,因為醉酒涉及更多的是自身的生命安全。顯然,最主要的責任方還是飲酒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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