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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在打牌時“出千”被發現後,引發的搶劫、強姦案件!

你可以報警抓我,但是你們不可以強姦我!女子在打牌時有“換牌”行為,被發現後,眾人要求她“賠償損失”,遭到拒絕後,眾人將其強姦。報警後,來看看法院怎麼判……

女子在打牌時“出千”被發現後,引發的搶劫、強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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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在湖南常德,李某,女,1989年出生,無業。

去年9月13曰,女子李某到某茶館打牌,過程中茶館工作人員發現李某有“換牌”行為,但李某堅決否認。於是眾人將其帶至二樓雜物間,準備教訓一頓。在得知李某有“換牌”行為後,其他幾名打牌輸了的在場人員紛紛表示要李某“賠償損失”。

李某拒絕,並表示自己沒有錢賠。這時男子康某走過去對其一頓毆打,然後逼迫李某從手機上向其轉帳17000餘元。收到錢後康某離開。

眾人見狀馬上也向李某“索賠”,李某將手機拿給眾人檢視,表示自己已經沒有錢了。然後男子楊某提出讓其“肉償”。李某極力反對,並說你們可以報警抓我,但是不能強姦我。楊某不予理會,不顧李某的反抗,強行與其發生關係,之後便離開。

男子劉某、於某、施某在楊某強姦完成後,也相繼輪流與李某發生性關係。兩小時後,李某逃出茶館報警。公安機關隨後將犯罪嫌疑人全部捉獲歸案。

那麼康某、楊某、劉某、於某、施某(均為男性)分別都涉嫌什麼罪呢?法院又會怎麼處理呢?

一、康某涉嫌搶劫罪。

《刑法》第263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被告人康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雜物房內用暴力手段毆打受害人,搶走受害人17000餘元,構成搶劫罪。

因此,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康某有期徒刑四年。

二、楊某、劉某、於某、施某涉嫌強姦罪

《刑法》第236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姦婦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強姦罪的認定比較簡單,不管用什麼手段,只要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即可認定為強姦罪。在司法實踐中,強姦罪常用的方法是暴力段與脅迫手段。

輪姦並不是一個獨立罪名,它只是強姦罪中的一種情形。那是什麼意思呢?違背婦女意願強行與之發生關係的第一個實施行為人,按強姦罪論處。第二個及以上實施強姦行為的均認定為強姦罪中的輪姦情形。

綜合本案案情,被告人楊某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受害人發生關係,已構成強姦罪。

而被告人劉某、於某、施某在明知道被告人楊某剛與受害人李某強行發生過關係,仍然不顧受害人李某的強烈反抗下,三人均以暴力手段對受害人進行性侵,因此,三人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中的輪姦情形,依法應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最終,法院以強姦罪判處楊某、劉某、於某、施某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四年不等。

三、總結

賭博不可取!賭博是違法行為,被查證屬實的話,可以根據《治安管理條例》處予行政拘捕並處罰款。因此,賭博一旦發生任何糾紛,當事人只會私下解決,並不會報警,因為這是違法行為並不受法律保護。所以當事人處理賭博糾紛時,往往容易引發其他更加嚴重的刑事案件,本案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所以奉勸還在賭博的人,及時收手,切不可存存有僥倖心理。

對於本案,您有什麼看法,歡迎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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