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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體系:個人幸福理論】 第四條法理,人們只在活著的時候擁有土地的所有權

土地私有制:

土地私有制,指的是土地永久地歸個人佔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

—— 摘自《百度百科·土地私有制》

目前(2021年),人們認為的土地私有制是,土地是個人財產。

人們可以把土地作為遺產遺贈給其他人。

土地公有制:

土地公有制意思是土地由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土地所有制。

                                                                               

——摘自《百度百科·土地公有制》

在我的{競爭體系:個人幸福理論}法理中,在人們生活的時期,社會向社會里的人們分配土地,社會里的人們取得土地所有權,但是,人們死亡以後失去土地。

我把這樣的{人們只在活著的時候擁有土地的所有權}的土地制度也稱為土地公有制。

國家裡的人們分配土地以後,人們取得土地的所有權,人們可以買賣土地。

如果國家完全地禁止侵害行為,可能不會出現{少數人兼併土地、大多數人失去土地}的現象。

並且,人死亡以後,人失去土地。

所以,如果{死去的人}以前把自己的土地出售給了另一個人,因為{死去的人}原本擁有的土地成為另一些人的財產,購買這塊土地的人也失去這塊土地的所有權。

人們可以共同約定分配土地的方式,比如,每個人的生產經營用地在宅基地附近。

人們的宅基地的位置和麵積隨著人們的戶籍的變化而變化,人們的生產經營用地的位置和麵積隨著人們的宅基地的位置的變化而變化。

舉例:

A   ——  B —— C

比如,A向B購買了一塊土地,一年後,B死亡。

C是這個國家裡的人們生育的子女。

B死亡以後,政府機構代表國家把這塊土地分配給C。

分析。

政府機構代表國家向B分配了一塊土地,B獲得這塊土地的所有權。

B能夠出售自己的土地。

一年後,B死亡,B死亡以後失去這塊土地的所有權。

因為,自然資源這項財產是人類共同對{地球上的其它物種}弱肉強食而獲得的,所以,自然資源應當屬於人們共同所有。

人類需要不停地對抗{地球上的其它物種},否則,人類可能會像{地球上的其它物種}一樣被另一個物種從居住的土地上驅趕。

死亡的人停止對抗{地球上的其它物種},所以,人類戰勝其它種類的物種而獲得的自然資源這項財產不屬於死亡的人與活著的人們共同所有。

所以,B死亡以後,B失去國家曾經分配給B的土地。

B只在活著的時候擁有這塊土地的所有權。

B死亡以後,國家曾經分配給B的這塊土地屬於社會里的人們共同所有。

政府機構可以代表國家把這塊土地分配給C 。

A死亡以後,這塊土地是C的財產。

A曾經向B購買這塊土地,但是,B死亡以後,這塊土地成為C的財產,A不能向B購買C的財產。

所以,即使A曾經向B購買這塊土地,A失去這塊土地的所有權。

其實,這樣的{人們只在活著的時候擁有土地的所有權}的土地制度與中國現行(2021年施行)的土地制度有些相似。

租賃土地的人租賃農民的土地70年,按照拆遷補償標準一次性支付租金,很多人這一生已經失去土地,成為失地農民,相當於出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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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能夠讓人們的道德水平普遍提高的法理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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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理,刑法、民法應當如何劃分的規則及其原因分析》

《競爭體系:個人幸福理論》上篇

《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在法理中的因果關係分析》,這篇的舉例中,提到“哈筆”。

【競爭體系:個人幸福理論】 第四條法理,人們只在活著的時候擁有土地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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