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交警通報全文:
2020年8月1日晚,無錫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濱湖大隊在濱湖區馬山古竹路進行酒駕檢查,查獲涉嫌酒駕人員劉某光(男,49歲,吉林省人)。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達到飲酒駕駛標準。目前,劉某光因飲酒後駕駛非營運機動車,被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罰款1000元的處罰,同時其駕駛證被記12分。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的處罰:
1、酒後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後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
2、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3、酒後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並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4、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車輛。
5、酒後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
酒後開車很容易發生交通事故。
警方提示:開車不飲酒,飲酒不開車,警方將堅決依法查處酒後駕車等各類交通違法行為,全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