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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歐洲鐘樓史:教會與商人的時間掌控戰爭

1188年,當法蘭西卡佩王朝國五腓力二世為圖爾奈頒發城市特許狀時,並沒有忘記同時授予圖爾奈的大貴族“敲鐘”的權利。在這之前,“敲鐘”一直是教會人員的特權——在漫長的中世紀,歐洲和城堡、村落與居民點裡迴響的嫋嫋鐘聲大多來自於教堂、修道院等宗教建築,正如同時期遙遠東方寺廟裡的晨鐘暮鼓指引著世俗生活一樣。

那為什麼“敲鐘”這種看上去極少煙火氣的計時工作會變成一種權利呢?已經習慣於用電子裝置、以分秒來計時的人們來說,這個現象的確很難理解;但如果讓一位生活在21世紀的人類穿越至一千年前,答案將在他踏入中世紀的第一刻揭曉:現在是什麼時候?

中世紀歐洲鐘樓史:教會與商人的時間掌控戰爭

《塞爾達傳說:曠野之息》中時光神殿的

藉助於西羅馬帝國滅亡後流傳於各地的混亂紀年,穿越者可能會透過偶遇的農民處得知不同版本的年份甚至月份,但如果他想知道當天相對準確的時間,或許只能藉助於一些“民間經驗”,如約翰·懷特在《現代好奇心的藏寶閣》(A Rich Cabinet of Modern Curiosities)一書中記載的那樣:

“想要知道白天或晚上的任何時刻,還有一個很棒的準則。如果有兩個人聚在一起時,讓其中一個人從地上拿起一樣東西,交到另一個人手上。如果那樣東西是活的,比如種子、草木植物之類的,那麼此刻時間便是一點、四點、七點或十點鐘左右。如果那樣東西是死的,比如石塊、金屬、陶片,那麼此刻時間是兩點、五點、八點或十一點鐘左右。如果那樣東西曾經活著,現在已經死了,比如枯枝、貝殼之類的,那麼此刻時間是三點、六點、九點或十二點左右……”

事實上在中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只有教士掌握時間,因為他們需要透過“敲鐘”的方式確定一天作息安排,並將這一時間尺度透過鐘聲傳播到周邊的世俗世界。“敲鐘”的權利,事實上的“計量時間”的權利。而當“計量時間”並非所有人都能做到時,計量本身就相當於定義,所以圖爾奈貴族透過城市特許狀所獲“敲鐘權”,其實正是在圖爾奈世俗生活中推行自身時間管理制度的權利。

中世紀歐洲鐘樓史:教會與商人的時間掌控戰爭

在中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只有教士掌握時間

教會鐘樓:宗教對時間的壟斷

僅僅以技術為維度也能發現人類對時間計量由粗到細的傾向,但事實還不僅於此:中世紀的人們無法精確計量時間一方面是囿於計時工具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是缺乏需求。對於農耕文化來說,太陽和月亮的執行軌跡足以滿足勞動者生活所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不是對田園牧歌的詩意形容,而是生活規律的忠實體現。

農耕時代歐洲絕大多數人——無論是領主、教士還是農民——的收入均來源於土地。西羅馬帝國滅亡後,日耳曼諸國繼承了羅馬帝國關於家庭份地和徵稅單位的統計方法,農民的勞作成果透過相對穩定的地租和勞役而非工資彙集到貴族手中。莊園制度形成後,土地大致被分為兩類:一種是領主親自管理的自留地,大多靠近莊園住宅,由永久依附於土地的農奴耕種;另一種是由佃農佔據的小型地塊,這些佃農依附於領主,在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基礎上向領主繳納佃租,提供勞役。

佃租大多以實物支付且保持著穩定性,顯然這一結算方式並不需要雙方對時間進行精確計量,領主關心的是所收租金的多少,而佃農在繳納佃租之後則能夠將所有精力用於勞作。勞役則以周工為代表:每年的大部分時間裡農民每週需為領主服2至3天勞役,在收穫季節則是每週3至5天。這一方式看似需要明確每天的時長以確定勞役量,但事實上領主只需要佃農們在這些勞役日裡拿出一部分時間,遇到特殊事件需要服一整天勞役的,領主通常還要特別說明——周工裡的“天”,更近於泛指而非精確的時間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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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農民

對於完成依附於土地的農奴來說,時間並不重要;而對於農民來說,繁重的勞作也淡化的細分時間的意義。貝內特在《英國莊園生活》中如此評價中世紀的農民日常:“這是一場沒完沒了的戰爭:收穫只意味著秋耕,秋耕只意味著播種,如此年復一年,迴圈不已。”伐木、狩獵、犁地、播種、收割、磨面、屠宰……農民在終年勞作中很難擠出時間休閒娛樂,日出與日落成了日常苦難的天然開始與終結。

這種經濟模式下,領主與農民都沒有對時間進一步計量的動力。莊園裡的時間是“不緊不慢的,不考慮準確性,不擔憂生產率,屬於一個同它如出一轍的社會,有節奏而且有廉恥,沒有多大胃口,不太苛求,不太有能力在數目字上做出努力”。

那為什麼教士們會出現對計量時間的需求呢?因為宗教生活需要教士們嚴格遵守日課(Liturgy of the Hours)的時間節點。日課是教士依照時間進行禱告的儀式,每天有八次,分別是夜禱(Matins),在夜晚或是午夜;晨曦禱(Lauds),在凌晨三點或是清晨;第一時(Prime),在早晨六點左右;第三時(Terce),在上午九點左右;第六時(Sext),在中午;第九時(None),在下午三點左右;晚禱(Vespers),在下午六點左右或是晚餐後;睡前禱(Compline)晚上九點或是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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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時間到,我們一起來禱告

根據季節的不同,日課的時間有前後一至兩個時辰的調整;而每到這些時間點,教堂或修道院裡都會敲鐘,召集教士們禱告的同時也提醒附近教區的民眾進行祈禱。在相對空曠的中世紀,教會的鐘聲會傳得很遠,於是周邊的民眾也自然將其作為生活作息的時間標記。

作為中世紀知識的集散地,教會有諸如水鍾、日晷等計時工具以保證日課時間節點的準確性,而敲鐘一事正是這種計量的延伸。從這個角度來看,歐洲史上的時間在最開始就是宗教性而非世俗性的。時間被標記是出於向上帝祈禱的需求,否則普羅大眾甚至不會下意識將一天分為若干個時段,利用時間便更不可能。

教會從技術和需求兩方面實現了對時間的壟斷,然而歷史的車輪仍然在滾滾向前。世俗社會的貴族與農民不需要時間,但商人的出現改變了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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彌撒

商業變革:從佃農到僱工

對於農耕社會來說,接受商業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為商業並沒有實質增加社會財富,商人也只是透過買賣賺取差價的運輸者而非生產者。然而,商貿流通卻在事實上滿足著不同地區、不同群體的供求關係,以至於在基督教反商業的基礎上,世俗政權都需要不時頒佈一些商業特許狀來舉辦集市,保證商品最基本的流通。為了實現商業與信仰的合一,商業特許狀通常會加入諸如“為了上帝的愛”此類言語,然而當信貸業出現時,商業模式與宗教信仰之間的裂痕還是愈加明顯了。

通俗而言,信貸是指以償還和付息為條件的價值運動形式,然而在傳統基督教教義中,付息本身是針對時間所犯的罪孽。14世紀一位方濟各會總司鐸針對高利貨曾做出如此解讀:“商人們可以因為同一樁生意讓無法立即付款者比立即付款者向自己支付更多的錢嗎?不。因為這樣一來他就會出售時間,並因為出售不屬於自己的東西而犯下放高利貸的罪過。”

這位總司鐸的論證並沒有直接援引《聖經》中諸多“不可取利”的訓諭,而是藉助了“人不能以時間獲利”的邏輯。從深層次的視角來看,這一論證方式賦予了時間以神性——當修道院的各級教士們習慣於依照時間進行日課時,他們自然無法容忍時間這一聖潔且無法被人所擁有的事物成為商人牟利的工具;但真相卻是商業活動的所有憑證——合同、賬目、報表、匯票等——都開始對精確計量時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這一需求的必然結果,法國香檳省的市集在13世紀已經發展成歐洲大陸貿易的“票據結算所”。商業自誕生伊始就勢必對時間有所要求,而這種要求勢必對教會提出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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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教會法的角度來看,《聖經》也是一部法典

中世紀早期,歐洲人的財富之源是土地;而隨著製造業——尤其是紡織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自由人和逃亡農奴們成為僱工,他們的收入不再源於勞作,而源於按日結算的工資。至少在11世紀末,從事各種職業的僱工群體就已達到了非常可觀的數量級,戴爾在《轉型的時代》一書中估計1086年英格蘭約有15萬長期僱工和10萬兼職僱工,大致佔總人口的十分之一;而到13世紀末,英格蘭平均一半以上的人口都需透過工資維持生計。

這一經濟現實甚至孕育出了“生命週期僕人(life-cycle servant)”的出現。“許多人希望在他們生命中的一個階段做僱工……接受僱主提供的床、飲食、衣物和一小筆現金,並且透過積累經驗和接受訓練來為他們獨立的成人生活做準備”。傳統的農耕時代還沒有到一去不復返的程度,但其影響力已經越來越弱。在莊園經濟裡,農民們在繳納固定份額的佃租之後可以完全佔有自己的勞動成果,細分工作時間沒有必要;而當每日工時成為商品時,情況就變得不一樣了。僱主和僱工雙方都需要計量時間,圖爾奈大貴族所獲利的敲鐘權,正是在這一過程中爭取到的權利。

有些時候,宗教性的時間與世俗化的時間能達成某種程度的妥協。比如在1324年比利時根特,聖皮埃爾修道院院長准許制氈匠用教會一座濟貧院裡鍾報時;又比如在14世紀下半葉的英格蘭約克郡,工作鍾與教會鍾同時在教堂工地出現,分別調整工人與教士們的生活。還有一個歷史細節也頗值得玩味:從10世紀到13世紀末,教會日課中的第九時漸漸從下午3點左右向前推進到正午時分。民間曾認為這種“潛移默化”源於個修道院教士們的舞弊行為,因為他們不耐煩等那麼遲才等到進食與休息的時刻。相比之下,另一個假設更符合邏輯:第九時是城鎮工地上勞動者中間休息的時間,在僱主們擁有獨立的敲鐘權之前,工地時間服從於教會時間——可以想像14世紀出現的“半日制”工作制度給予了教會時間足夠的壓力,使得教會不得不漸漸調整第九時的鐘聲,以確定“半日制”的時間計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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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紀莊園

世俗鐘樓:新制度的崛起

無論是根特、約克郡教會時間向世俗時間的退縮,還是第九時鐘聲改變背後可能隱藏著的讓步,都明確指向了一點:教會不再有能力壟斷時間。教會時間在勞動制度的衝擊下承受著越來越多的質疑,於是城市特許狀中關於敲鐘權越來越普遍,針對世俗時間的法律規定也越來越細緻。

1315年法國阿拉斯城的法令滿足了僱工更長的工作日和更高的工資的要求;法國國王腓力四世批准了夜間工作,該詔令在1322年為巴黎市長所重申;1335年,法國國王腓力六世同意了亞眠市長和市政官的請求,授權後者製造一口特別的工作鍾,用於指示僱工工作日的上工、午飯和下工時間;1355年,法國阿圖瓦省總督准許里斯河畔埃爾的人們建造鐘塔,為商業交易和織毯工人的工作報時……

透過一份份特許狀和一座座世俗鐘樓,計量、定義時間的權利從教會漸漸過渡到世俗社會,而關於時間的鬥爭也隨之轉移到僱主和僱工之間。僱工們要求在保證工資的前提下合理控制每天的工時,而僱主們則在尋求直接規定工作日,與僱工們的舞弊行為做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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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許狀

僱主們很快吸收了修道院對遲到教士的懲罰規則,比如1358至1362年,根特規定不服從工作鍾指令的剪毛工將被處以罰款;1361年,科米納規定晨鐘敲響後上工的織工將處以5個巴黎蘇的罰款。反之,僱工們也開始用法律的武器施以反擊,在法國,按日工作的葡萄農們聯合要求減短工作日,甚至發展到在巴黎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法律上的鬥爭在紡織行業尤其尖銳。作為手工業的代表,這一行業的工資成本在僱主的利潤表中佔有巨大份額,很多城市正是在紡織行業的極速發展下建起了世俗鐘樓。如果說教會鐘樓的底色的信仰,那世俗鐘樓的底色就是權利——一種更新的勞動制度,也在權利的博弈中發展開來。顯然,教會對時間技術層面的壟斷和精神層面的控制都已不合時宜。

中世紀晚期,一座座世俗鐘樓在歐洲的各個城市聳立起來。工作鍾、市場鍾、穀物鍾、葡萄酒叫賣鍾……幾乎在同時,鍾也迅速引入城市管理,於是又出現了宵禁鍾、警戒鍾、告示鍾、誓言鍾、建議鍾……在林林總總的鐘面前,時間計量權終於從教會法脫身而出,融入到了新興的城市法。商業主體們可以自由運用時間而不必擔心有教士指責他們透過時間獲利,教會在中世紀歐洲的大部分時間裡百戰不殆,但在商業一日高過一日的需求面前終於開始退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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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款極富中世紀風情的桌遊:《卡卡頌》

然而變革還在繼續。世俗鐘樓的出現代表了對時間的計量和定義權,但市政官和商人們的鐘並不比教會的鐘更加準確。在中世紀,教士們享有最豐富的教育資源,自然也掌握最先進的時間計量技術,除了水鍾、沙漏等器具,少數學識淵博的教士甚至能夠透過星盤和象限儀從太陽和星辰的位置來計算時間,這些經驗在世俗社會顯然非常罕見。

整個文藝復興時代,歐洲人仍然生活在不確定的時間裡,而且因為有了特許的敲鐘權,各個城市得以制定各自的時間標尺。有些城市以日出或日落為零點,有些則以正午或年夜為一天的開始,15、16世紀的旅行者常常被不同城市的時間計量方式弄得暈頭轉向,蒙田在《義大利遊記》中便記述了這種自由的混亂。

中世紀教會透過對時間的計量取得了對時間的定義權,而在世俗鐘樓大量出現的時代,統一的時間計量方式就自然牽引出了世俗王權。1370年,法國國王查理五世命令巴黎所有的鐘必須都按王宮的時鐘調節,而這個鍾每小時和每刻鐘都報時,因此新的世俗時間就統一變成了國家時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這句古諺終於透過一個國王的權力自覺再次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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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田

結語

1999年和2005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分兩次將法國、比利時北部的鐘樓群列入世界遺產錄,並認為這些建築體現了地方民主,在人類歷史上意義非凡。如果僅將鐘樓視為報時工具,是無法理解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評價的——鐘樓自始都是法律色彩深厚的建築,在中世紀,教會鐘樓代表了教會法對於時間、商業乃至於社會秩序的嚴肅認知;隨著商業的發展,世俗鐘樓又代表了城市法框架下新的商業模式、勞動關係和社會制度的確立。而當14世紀教堂鐘聲與世俗鐘聲同時響徹教堂工地的那一瞬間,正是兩種制度實現交接的最佳體現。

值得一提的是,與歐洲世俗鐘樓相比,古代中國更鼓制度下的譙樓則沾染上了更多傳統色彩。宋明時期,譙樓的修建是一方官員政績的重要代表,所謂“諮爾山河表裡,政須更漏分明”——與歐洲僱主與僱工試圖透過鐘樓的修建謀取更多權利不同,古代中國的譙樓更多承載的是“民如樓之完善,政如樓之新”的寄託。定義時間的終究不是鐘樓,而是建造鐘樓的芸芸眾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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