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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通告!事關城區養犬管理!

禹城通告!事關城區養犬管理!

關於進一步加強

城區養犬管理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城區文明養犬管理,保障公民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維護環境衛生和社會公共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德州市養犬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全面加強城區內養犬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城區內養犬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位和個人養犬的,應當辦理養犬登記證,並按照規定對犬隻進行免疫;

(二)個人飼養的犬隻,只能在養犬人的住所內飼養。單位飼養的犬隻,應當圈養或拴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放任犬隻自行出戶;

(三)養犬不得影響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隻吠叫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制止。不得放任、驅使犬隻恐嚇、傷害他人;

(四)攜犬外出時,必須用犬繩、犬鏈牽引犬隻,要隨身攜帶養犬登記證和犬隻免疫證明,犬隻佩戴犬隻標識標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牽引,注意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五)攜犬隻不得在人行道、馬路邊排洩,若發生排洩攜犬人必須及時清除犬隻的排洩物;

(六)養犬人不得攜帶犬隻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文化娛樂場所、候車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場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攜帶犬隻進入設有犬隻禁入標識的城市公園、廣場。

二、自2021年10月16日起,市公安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市農業農村局將成立聯合執法隊伍,對城區文明養犬情況進行檢查並定期開展專項整治行動。在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的流浪犬隻、無人牽引的犬隻一律收繳,對違規養犬行為進行嚴格處罰。

三、公職人員違反養犬管理規定,一經查實,將嚴肅處罰並通報其所在單位。

四、養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安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在重點管理區飼養犬隻超過限養數量的,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每隻處五百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犬隻。

2、在重點管理區未辦理養犬登記或者續簽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按每隻處五百元罰款,對單位按每隻處一千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犬隻。

3、在重點管理區飼養禁養犬隻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按每隻處一千元罰款,對單位按每隻處二千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犬隻。

4、攜帶禁養犬隻進入重點管理區的,責令改正,並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沒收犬隻。

5、飼養犬隻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隻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隻傷害他人的,以及偽造、變造、買賣養犬有關證件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養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侵佔樓道、通道、綠地等公共區域養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2、在重點管理區攜犬出戶未佩戴犬牌的,未用犬繩(鏈)牽領或者犬繩(鏈)不合標準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罰款。

3、在重點管理區攜犬出戶不即時清理犬糞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4、攜犬進入設有犬隻禁入標識的城市公園、廣場等場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法養犬行為進行勸阻、投訴、舉報。

養犬管理舉報電話:

市公安局:110

市綜合行政執法局:0534—7264336

請廣大養犬單位和個人積極配合,文明養犬,並參與監督。衷心希望廣大市民積極行動起來,為建設幸福美麗禹城作出應有貢獻。

禹城市公安局

禹城市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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