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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聊聊下調最低刑責年齡

也聊聊下調最低刑責年齡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1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其中引人關注的一條就是下調最低刑責年齡。

草案二審稿規定,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在刑法第十七條中規定: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雖說針對未成年人犯罪,以下調最低刑責年齡作為應對方式之一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此條的規定還過於原則,有進一步最佳化的空間。

首先,涉及下調刑責年齡僅有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兩個罪名,相比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未成年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八個罪名,範圍大大縮小。十二至十四周歲正是初中階段,身體發育趨於成熟且處於青春期的叛逆期,

僅僅兩個罪名對未成年人以致其家長的威懾力還遠遠不夠。

建議考慮將搶劫致人死亡、強姦,甚至販賣毒品或綁架罪的罪名也同樣列入可以下調刑責年齡涉及的罪名範圍。

其次,情節惡劣的標準不明確,還需進一步解釋。致人死亡和情節惡劣是啟動最高檢核準的兩個必要條件,致人死亡較容易判斷,但情節惡劣的判斷較為困難。情節惡劣可分為行為方式、手段惡劣,造成結果惡劣和社會影響惡劣等不同情形,

到底哪一種惡劣的情形屬於最高檢啟動核准的標準應當進行明確。

模糊的標準一定會產生歧義,當公眾的標準與法律的標準存在偏差,極易引發不滿甚至對司法公正性的懷疑。

最後,實體法的修改應當有程式法的完善予以保障。最高檢的核準程式應如何啟動,案件雙方當事人以及辯護人、代理人的參與方式,被害方對核准結果的救濟程式等內容應當儘快出臺。

只有讓各方參與,保障各方權利的基礎上做出的結果才能讓各方以至公眾信服。

下調最低刑責年齡是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犯罪邁出的重要一步,接下來還需要更多的配套制度予以保障,還需要透過實踐去檢驗制度的合理性和效率。解決未成年人犯罪,法律僅是一種手段,而非目的。減少甚至杜絕未成年人犯罪需要家庭、學校、社會的多方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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