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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蒙元時期的稅收制度說起,談談飛地行政區對稅收的影響

從蒙元時期的稅收制度說起,談談飛地行政區對稅收的影響

一、蒙元時期的基本稅收制度

大蒙古國時期便已建立了“賴馬而乳,須羊而食,皆視民戶畜牧之多寡而徵之”的差發制度。隨著蒙古攻佔金朝,入主中原,原有的草原稅收制度與當下的社會經濟形式並不相符。此種情況下,耶律楚材建言:

因奏地稅、上水、酒醋鹽鐵、山澤之利,週歲可得銀五十萬兩,緒八萬匹,粟四十萬石。

而後窩闊臺汗下令設立十路課稅所,開始新的賦稅徵收制度:

‘’每二戶出絲一斤,以給國用;五戶出絲一斤,以給諸王功臣湯沐之資。地稅,中田每畝二升又半;鹽價,銀一兩四十斤。‘’

在此稅制之中,不僅規定了民戶需要負擔的國稅的具體事項,同時也規定了封邑內民戶需向封君承擔的五戶絲稅制。

從蒙元時期的稅收制度說起,談談飛地行政區對稅收的影響

蒙哥汗時期在窩闊臺汗稅收的基礎上確立了包銀製度。‘’初漢民科納包銀六兩,至是止徵四兩,二兩輸銀,二兩折收絲絹、顏色等物‘’。蒙哥汗的包銀製度使得很多稅目均可以轉換為銀錢進行繳納,從而簡化了稅收的徵收過程,也使得銀錢進入到大蒙古國的徵稅體系當中。

元朝建立後,元世祖在前幾位大汗的基礎之上進一步完善稅收制度,‘’於是輸納之期、收受之式、關防之禁、會計之法,莫不備焉。‘’元世祖定稅制後,元朝的基本稅制南北不同,北方主要包括‘’稅糧‘’和‘’科差‘’兩大部分,而南方仍舊沿襲宋朝舊制徵收兩稅。

除卻基本稅制,元朝還擁有歲課、鹽稅、酒醋稅、茶稅、商稅以及市舶稅等需要交納,更有甚者,元朝還包含三十二項的額外稅。其稅制之重,由此可見一斑。

在元代很多的稅目均可以折換成銀錢進行交納,這種簡便的納稅涉及到元代稅收的多個方面。但是元朝除卻折銀納稅外,仍舊有實物稅需要交納,通常情實物稅要耗費更多的人力、財力。因而,筆者認為元朝時期飛地行政區對稅收方面的影響應當交納實物稅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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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飛地行政區對稅收的影響

元代稅收任務頗重,與地方政務聯絡也極為緊密,故而飛地行政區的存在使得稅收工作受到了不小的影響。

在至元二年(1265年)省幷州縣時,胡祗就曾指出,如此的行政規劃致使‘’辭訟賦稅遙遠‘’。丘縣隸屬於堂邑縣時,山東宣慰司也曾上書:‘’丘縣併入堂邑,差稅辭訟相去二百餘里,往復非便。‘’既然如此,飛地行政區對於稅收的影響巧竟為何,筆者認為,需要從三大方面進行考慮。

從蒙元時期的稅收制度說起,談談飛地行政區對稅收的影響

1、從稅糧的交納方面來考慮飛地行政區產生的影響。

中統二年(1261年)元廷規定:

“遠倉之糧,命止於河沿近倉輸納,每石代收腳錢中統鈔三錢,或民戶赴河倉輸納者,每石折輸輕齋中統鈔七錢。”

由此可見,元朝初年就民戶交納實物稅糧的措施便已經有了具體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時蒙宋戰爭已經進入到白熱化階段,元朝還未實現全國統一,‘’腹裡‘’地區的社會環境雖然相對安穩,但是當時的性會組織以及政府機構並不十分完善。政令中提及的赴倉輸糧的行為,對於民戶而言是一項艱難的任務。

元朝在京畿重地設有22個官倉,根據《元史·食貨志》記載,這些官倉早設立的為中統二年(1261年)的萬斯北倉、千斯倉隊及通濟倉。河倉共有17處,在《元史》雖未註明河倉的設立時間,但這17處的河倉中僅有陵州、館陶兩個飛地設有河倉。這種情況下,民戶需趕赴官倉、河倉以及路州治所交納糧稅,送其中辛苦必不用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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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相較於一般地方行政區,飛地行政區又有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故而這些地區的民戶在交納賦稅之時更是困難重重。元朝針對賦稅交納還有明確的時間期限,即納稅時間‘’分為三限: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這個時間看似充裕,但是元朝交納稅糧的民戶一般是親身赴倉交稅,其並沒有交通工具。這些飛地動輒距離本州治所百里之遙。在此種情況下,民戶交納稅糧的路程便異常艱辛,交稅往返的過程也大大地加重了民戶的生活負擔。

南方諸路州同樣如此。在元世祖征服宋朝之後,南方地區仍舊採取兩稅法的納稅方式,但是‘’世祖平宋時,除江東、浙西,其餘獨徵秋稅而己。‘’

至元十九年(1282年),元世祖順姚元之請,‘’命江南稅糧依宋舊制,折輸綿絹雜物‘’。其後又依據左丞進言,規定‘’輸米三之一,餘併入鈔法折焉。‘’如此,南方民戶也需要以人力前去路州治所交納絹帛、稅糧。而飛地行政區的困難與北方並無二致。

至大德元年(1297年),‘’都省諮請委官,追尋亡宋舊有科徵夏稅板籍志書一切文憑……但有未科去處,自元貞三年為始,照依舊例比敷定奪科徵,務要均平‘’。

自此南方地區的稅法正式變為夏、秋兩稅,除人民的負擔加重外,飛地行政區的徵稅難度也有了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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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科差的徵收的角度來考慮飛地的影響

元代科差主要包括絲料、包銀和俸鈔三大部分。

絲料的徵收辦法在窩闊臺汗時期就已經形成定製,包銀製度始於蒙哥汗己卵年(1255年),而俸鈔制度始於元世祖時期。本文討論的主要內容為絲料部分,其中以五戶絲制度為重點內容。

窩闊臺汗時期規定二戶出絲一斤納入官府,五戶出絲一斤屬於封邑內投下貴族的科差。在此種情況下,民戶不僅要承擔國家的絲料賦稅,同時還需向封君交納科差定額。中統元年(1260年)設立十路宣撫司,將不同民戶所需交納科差的數額做了具體規定,而後中統二年又規定了絲料交納的期限,即‘’絲料限八月,……三年,又命絲料無過韋月‘’。

隨著元朝統治的不斷穩定,絲料的交納的規制愈加完善,《元典章》中曾載:

‘’至元二年二月,欽奉聖旨立總管府新定條畫內一款節該;隨處州城所有諸王並諸投下人戶,除匠人、打捕戶、鷹房子、金銀鐵冶戶另行外,有分撥民戶五戶絲投下交參戶,每年合納絲線、包銀並五戶絲,仰與本路民戶一體驗貧富科徵,於本處送納。據本投下合得五戶絲數等物,照依中書省定到月日。‘’

從蒙元時期的稅收制度說起,談談飛地行政區對稅收的影響

從中不難看出,元朝初年五戶絲的交納采取的是貧富不等的交納原則,這是朝廷養民助農的一大舉措。但是其中也提及到五戶絲等物品的交納,需民戶親自前往路州治所。

此種情況下,飛地行政區內的民戶負擔加重,並且也有礙於路州治所調查、驗證民戶的貧富狀況。繼而可能會導致舞弊現象發生。

3、從市餘的角度來考慮飛地行政區的影響。

和買的內容是仿效宋朝而來,官府出錢向百姓購買朝廷所需的物品。這種類似於買賣的關係,在元朝初年實行的不是十分順利。

從蒙元時期的稅收制度說起,談談飛地行政區對稅收的影響

官府在購買的過程中強徵暴斂,時常出現不付錢的行為。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還出現強取當地不出產的物資,進而從中謀取暴利。致使生民受苦,典家賣產、鬻子僱妻,以供官司。

市糴便是和買的重要一環。但與和買的其他內容不同的是,市糴主要收購的物品為糧草,這是朝廷儲存軍需物品的重要方式。因而有元一代,市糴的實行都至關重要。

有關市糴的內容,《國朝文類》中略有涉及:‘’邊庭所需軍儲尤不可一日缺者,自中統二年(1261年),省臣奉旨,命戶部發鈔或鹽引,令有司增其市直,於上都、北京、西京等處募客旅和朵糧,供軍需。以待歉年,歲以為常。又在京飼馬之當,惟用河間鹽,令有司以五月預給京畿郡縣之民,至秋成各驗鹽數以輸之,名曰鹽折草。每鹽二斤折草一束,須重一十斤。計歲用草八百萬束,折鹽四萬引。此國家市糴之大略也。‘’

市糴之法的實行使得國庫充盈,但是在和來制度的實施過程中,貪汙舞弊的現象仍舊未能斷絕。市糴的輸米制度與稅糧有相同麼處,也是民戶親挑糧食前去參與市糴,很多的官員在民戶到來後不肯如期收受,使得民戶盤纏俱盡,而飛地行政區的民戶更是因為路途更遙遠,不得已只能賤賣糧食,使得民戶非但不得利,反而折本。

從蒙元時期的稅收制度說起,談談飛地行政區對稅收的影響

由上所述,元代時期賦稅繁雜,很多的賦役制度均需民戶以米輸之,這在無形中增加民眾的苦難。而飛地行政區與本路州相距甚遠,在民戶交納稅收方面確實造成了諸多的困難。不僅如此,飛地行政區的特殊地理位置決定了其在稅收方面的監管問題不甚得力,路州治所需要派遣專人前去催徵賦稅,查驗稅收的基本狀況,送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中央賦稅政令的順利實行,同時也為官員的舞弊行為提供了滋生的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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