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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憲群:秦朝御史大夫制度之歷史得失

公元前221年,秦統一六國。統一後,秦始皇斷然否定分封制,採取郡縣制的國家治理形式。從此,“海內為郡縣,法令由一統”,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統一王朝。為了鞏固統一王朝,強化君主專制中央集權,肅清吏治,保障政治有效執行,秦王朝統治者高度重視監察制度建設,創設了從中央到地方的監察體系。秦朝的監察制度,開中國兩千多年大一統封建王朝監察制度之先河,既取得了積極成就,但也留下了深刻教訓。

前世今生——御史大夫官職如何確立

監察制度是與國家治理形式變化緊密相連的一項制度。戰國時期,隨著郡縣制、官僚制替代分封制和世襲制的國家治理形式,一種新的監察制度也在各國開始替代舊的監察制度。據《商君書·境內篇》記載,秦軍在攻城時,領兵的將軍要搭建木臺,與國正監、王御史共同觀察攻城情況,以評定士卒的殿(差)、最(優)。這固然是評定戰功的需要,但也包含著對各級將士監督監察的目的,“國正監”“王御史”應當就是秦早期的中央監察官。商鞅變法後,秦建立了縣鄉制、軍功爵制,隨著秦領土的不斷擴大,又完善為郡縣制,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有關郡縣、軍功、官員管理的法令。

秦統一後,從中央到地方建立起比較完備的監察制度。《漢書·百官公卿表》明確記載:“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銀印青綬,掌副丞相。”可知御史大夫不僅是最高的監察官,而且地位顯赫。從相關文獻碑刻記載看,御史大夫在實際政治活動中的官位排序上,僅次於丞相。秦統一前已有御史掌監察,統一後更名為御史大夫,加上了“大夫”二字,顯然是其地位極大提高的標誌。御史大夫下設兩丞,其中御史中丞又稱“御史中執法”,其職責是“受公卿奏事,舉劾按章”,所領侍御史等負責具體事務。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統一後將全國劃分為三十六郡,郡中設定郡守、郡尉、郡監。郡監,就是郡中掌管監察的官員。郡監又稱“監御史”,表明是從中央御史系統派生出來的。根據最新發現的裡耶秦簡記載,郡監有專門的官署,稱為“監府”,說明秦的監察與行政可能已經分開。郡對縣也有監察,其官員在秦統一前稱為“乘傳客”,統一後稱為“都吏”。

秦的監察官員如何選拔尚不十分清楚,但從源遠流長的“御史”名稱看,無疑是從史官分化出來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有一篇《史律》,是漢初關於“史”的教育、考試、入仕的法律規定,秦也應該如此。“史”是一種世代相傳的職業,史的兒子在17歲需要進入“學室”,稱為“史學童”,經過三年學習,經過考試才能成為史。御史也應當是從這些史中選拔出來的佼佼者。漢初丞相張蒼明習天下圖書計籍,善用算律歷,在秦時曾擔任御史,這與他的文化水準是有關的。

聽命皇帝——御史大夫有哪些職權

秦的最高監察官御史大夫“掌副丞相”,說明其職責並不僅僅是監察,還有行政職能,所以我們在《史記》中看到御史大夫在秦朝參與諸多重要的政務活動。如始皇二十六年下令群臣議帝號時,就有御史大夫(馮)劫的建議,秦二世時,有御史大夫德參議刻石頌德之事。還有一些碑刻銘文,也錄有御史大夫參加政務活動的情況。御史,君主之史,本為君主左右演化而來,秦朝御史大夫掌管圖籍,熟悉律令,同樣表現出與皇帝的親近關係。《漢書·朱博傳》記載漢高祖劉邦設定御史大夫,其職責是“典正法度,以職相參,總領百官,上下相監臨”,反映出御史大夫雖然“位次丞相”,但實際上對包括丞相在內的百官都有監督權。《漢書·高帝紀》記載皇帝的詔書,往往是由御史大夫下發丞相,再由丞相下發各地,也佐證了御史大夫地位之高。劉邦的制度,當承秦而來。

監察是秦御史的主要職能,文獻多有記載。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侯生、盧生求仙藥不得後逃亡,秦始皇“於是使御史悉案問諸生”。三十六年,東郡刻石出現咒秦始皇死之語,秦始皇“遣御史逐問”。秦二世殺害大將蒙恬,也是“遣御史曲宮乘傳之代”。這些都說明御史直接聽命皇帝,行使職權。元朝胡三省注《通鑑》時說:“秦置御史,掌討奸猾,治大獄,御史大夫統之。”御史大夫是各類御史的統領。根據新發現的嶽麓秦簡,秦御史的權力涉及中央禁錢的調撥、官員的任免、刑獄的考課等,御史不少提議經過皇帝批准後成為國家法令。例如,有條令文說:“材官、趨發、發弩、善士敢有相責入舍錢酉(酒)肉及予者,捕者盡如此令,士吏坐之,如鄉嗇夫。貲丞、令、令史、尉史各一甲。丞相下,尉布,御史議,吏敢令後入官者出錢財酒肉,入時共分飲食及出者,皆【貲】二甲,責費。”

在地方監察制度上,郡監對郡內案件的判決結果,有發回重審的權力,對犯錯的官員,有舉劾、調查權,收繳犯罪二千石官員的官印時也需要郡監參與。睡虎地秦簡《語書》記載南郡的郡守騰曾“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致以律,論及令、丞。”《語書》當是騰派遣乘傳客循行前釋出的公告。從嶽麓秦簡中的律令和漢初《二年律令》看,都吏的主要職責是舉劾地方上不服從法令的官員,以及複核、判決地方的案件。從都吏的職責看,他們當從郡長官的親信掾屬且熟悉律令者中選任。秦朝縣級官府的監察任務主要是由令史承擔,監察的物件是官嗇夫,即縣屬各部門的長官。監察的內容主要是公家財物的出入狀況。嶽麓秦簡《關市律》規定,縣官有買賣,須有令史監督。裡耶秦簡記載,秦始皇三十五年八月七日這天,因為縣裡官員的炊事員士伍得告發戍卒惡有贖耐罪,遷陵縣少內沈從縣府中出三百五十錢懸賞了他,令史華監督。簡文將出錢數、時間、負責人、收款人、事由、監督者、書手一一記錄,以備查核,從此可窺秦監察職能。

總之,秦朝建立後,隨著政治控制的強化,行政管理事務的複雜,官員數量的激增,監察成為國家治理的必要手段。因此,秦朝逐步建立起了從中央到地方的監察體系。儘管我們對秦監察系統的認識還不十分清晰,但透過文獻和新出簡牘材料,也能夠看出其執行的大致情況。

歷史侷限——御史大夫制度的貢獻與宿命

秦朝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封建王朝,在繼承戰國以來監察制度的基礎上,初步構建出一套監察體系,不僅極大豐富了秦朝政治制度的內涵,也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首先,秦王朝統治者高度重視監察制度建設。御史大夫官職的創設以及御史大夫政治地位的提高,說明秦充分認識到監察在國家制度中的重要性。此後,歷代王朝無不將監察制度作為國家制度建設的首要任務之一。後人說“二千年來之政,秦政也”,當然也包括監察制度在內。其次,秦王朝的監察制度指向明確。從現有材料看,加強君主專制中央集權,保障政治執行,肅清吏治,是秦監察制度的核心。為保障監察的有效性,秦已經初步將監察與行政在職官設定、職能劃分上做了區別,這是非常重大的制度設計創新。再次,秦王朝的監察內容細密。從出土簡牘材料來看,秦對各級官吏的監察內容十分仔細,不僅有政治監察,也有各項行政監察,幾乎涵蓋了官員的一切事務。

秦朝雖創設了較為完備的從中央到地方的監察制度,但卻沒有避免二世而亡的命運。貌似強大的秦王朝,只存在了十五年,留下了各方面的歷史教訓。從監察的角度審視,也有值得總結的地方。監察是政治的延伸,秦王朝執行毫無彈性的法家路線,秦始皇本人“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刻削毋仁恩和義”,秦朝的御史們也一定如此。這樣的“急法”,越是認真執行,越容易加劇社會矛盾的積累。特別是秦二世上臺以後,面對農民起義,閉目塞聽,自欺欺人,聽到假話,怡然自得,說真話的人反而下獄;有時御史甚至與昏庸的政治沆瀣一氣,如御史大夫盲目頌德就是例子。這樣,再精緻的監察制度也不能挽狂瀾於既倒,甚至會起到加速政權滅亡的反作用。(轉載自《中國紀檢監察》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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