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蒼南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集中整頓廢品回收加工行業開展環境執法行動

廢品回收加工行業由於來源複雜、流動性強、經營管理混亂等原因一直都是環境監管的難點。

近日,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結合百日攻堅執法專項行動相關檔案精神,直面長期以來環境執法的難點、痛點,就轄區廢品回收加工行業開展集中整頓。

4月9日,執法人員在對金鄉鎮金髮東路一廢品回收點進行檢查時發現,在回收點的一塊空地上堆放著大量白色廢塑膠桶,遠遠望去像幾座白色的“小山”,走近仔細一看,廢塑膠桶上赫然寫著“硫酸”二字。

蒼南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集中整頓廢品回收加工行業開展環境執法行動

蒼南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集中整頓廢品回收加工行業開展環境執法行動

針對發現的情況,執法人員立即控制現場,採集、固定證據,統計現場堆放的廢硫酸桶數量並過磅扣押,隨後對負責人陳某進行談話。

經查,該廢品回收點佔地面積400平方米,員工2人,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從事包括危險廢物(粘有廢酸硫酸桶)的廢品回收,且將回收的粘有廢酸的硫酸桶露天堆放,無防雨防滲漏防流失措施,未建配套汙染防治設施。

蒼南生態環境局蒼南分局集中整頓廢品回收加工行業開展環境執法行動

執法人員針對該環境違法事實對當事人進行立案調查。因該違法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目前該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面對廢品回收行業現下存在的種種亂象,生態環境部門將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秉承“零容忍”的態度,發現一起,依法嚴肅懲處一起,倒逼廢品回收行業規範化經營。

法律知識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

(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採取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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