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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寶典】拆遷程式違法,可以依法對徵收方提起行政訴訟瞭解一下

法律規定,徵收方對房屋進行徵收拆遷時,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尤其是在拆遷程式,被徵收人有權進行監督。現實生活中,因拆遷程式違法造成的拆遷糾紛不在少數,而作為被徵收人該怎麼辦呢?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絡所長史西寧律師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拆遷程式違法,可依法對徵收方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寶典】拆遷程式違法,可以依法對徵收方提起行政訴訟瞭解一下

一、依法對徵收方提起行政訴訟

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土地徵收程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被徵收人對土地徵收決定不服的,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卹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解決徵收拆遷糾紛的幾種方式

1、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透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複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複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民事訴訟。

在徵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作為在拆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民事訴訟,但為數不多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程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式,如對於非法佔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於已經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式。在徵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徵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協調裁決。

徵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徵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徵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5、聽證制度。

徵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徵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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