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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那些事兒》裡的這個謠言,騙了你多久?

文/水處

《明朝那些事兒》裡的這個謠言,騙了你多久?

朱元璋坐像 臺北故宮博物院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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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近年來最火的歷史通俗類讀物,那莫過於《明朝那些事兒》。

據說這套書的作者“當年明月”光稿費就掙了4100萬,還因此催生了一大批熱衷明朝歷史的“明粉”。

不過,這套書火歸火,但就其嚴謹程度而言也就只能說一般般,錯誤還是挺多的。

不信?給您舉個例子。

01

在《明朝那些事兒》的開篇講朱重八(即朱元璋)出生時,作者就一本正經地寫道:

“在小朱五四出生一個月後,父母為他取了一個名字(元時慣例):朱重八,這個名字也可以叫做朱八八。我們這裡再介紹一下,朱重八家族的名字,都很有特點。朱重八高祖名字:朱百六;朱重八曾祖名字:朱四九;朱重八祖父名字:朱初一;他的父親我們介紹過了,叫朱五四。取這樣的名字不是因為朱家是搞數學的,而是因為在元朝,老百姓如果不能上學和當官就沒有名字,只能以父母年齡相加或者出生的日期命名(登記戶口的人一定會眼花)。”

估計當年明月寫這段的時候受了清朝人俞樾的《春在堂隨筆》的影響,所以得出如此的結論。

《春在堂隨筆》隨筆裡說:

“元制,庶人無職者不許取名,而以行第及父母年齡合計為名”。

但如果我們仔細研究一下《御製朱氏世德碑記》(朱元璋當了吳王之後所寫的朱家的世系),就會發現這個說法破綻百出。

破綻一:《御製朱氏世德碑記》說:

“本宗朱氏,出自金陵之句容,地名朱家巷,在通德鄉。上世以來,服勤農桑。五世祖仲八公,娶陳氏,生男三人,長六二公、次十二公,其季百六公,是為高祖考。娶胡氏,生二子,長四五公,次即曾祖考四九公。娶侯氏,生子曰:初一公、初二公、初五公、初十公凡四人。”

朱元璋本人生於元朝天曆元年(1328年),且先祖是句容(今鎮江句容區)人,那麼可以推斷,其五世祖至祖父應該都是生於南宋時期,然而名字卻叫“仲一”、“六二”、“百六”、“四九”、“初一”等,恐怕和元朝是扯不上關係的。

《明朝那些事兒》裡的這個謠言,騙了你多久?

朱氏族譜所載的朱元璋祖上世系

破綻二:《御製朱氏世德碑記》說:

“先祖考初一公困於役,遂棄田廬,攜二子遷泗州盱眙縣。先伯考五一公十有二歲,先考才八歲。”

這說明老朱的伯父和父親相差四歲,假使他們的名字都是以父母年齡相加來取的,那麼朱五四應該叫朱五五才對啊!

這顯然是對不上的。

破綻三:《御製朱氏世德碑記》說:

“先伯娶劉氏,生子四人:重一公、重二公、重三公生盱眙,重五公生鍾離。先考君娶妻陳氏,泗州人,生子四:長重四公生盱眙,重六公、重七公生五河,某其季也。”

如果是按父母年齡相加來取名的,那朱重一怎麼解釋呢?

如果是按出生日期來取名的,為什麼這八個孩子都出生得這麼巧,生日都在正月初一、二月初二……直到八月初八?

而且朱元璋的出生日期是農曆九月十八日出生的,和“重八”怎麼也是挨不上的。

所以結論只有一個:所謂“朱重八”就是“朱八八”的說法,是當年明月自己拍腦袋得出的結論,朱重八就是朱家“重”字輩排第八的意思!

02

其實,要知道元朝的老百姓到底能不能取名字,最簡單的辦法,就是去翻一番《元史》的《孝友傳》。

裡面記載的基本都是元代普通百姓中的“孝子”典範。

下面,給您隨便列幾個人。

“王初應,漳州長泰人。至大四年二月,從父義士樵劉嶺山,有虎出叢棘中,搏義士,傷右肩,初應赴救,抽鐮刀刺虎鼻殺之,義士得生。泰定二年,同縣施合德,父真祐嚐出耘,為虎扼于田,合德與從弟發仔持斧前殺虎,父得生。並旌其門。”

“劉廷讓,大寧武平人。至順初,北方兵起,民被殺掠。廷讓挈家避山中,有幼弟方乳,母王氏置於懷,兵急,廷讓乃棄己子,一手抱幼弟,一手扶母,疾驅得免。事聞,旌之。

“至大間鄱陽黃鎰,皇慶間諸暨丁祥一,皆以親喪明,以舌舐之,復能視。並命褒表。”

“至大”是元武宗年號,“泰定”是泰定帝年號,“皇慶”是元仁宗年號,“至順”是元文宗和元寧宗時期的年號,都是元朝中後期的年號,可見上述這些人物都是生在元朝、長在元朝的,但他們都有自己的名字。

所以“元朝不準漢人百姓取名字”這個說法,毫無疑問是個謠言,但卻被當年明月堂而皇之寫進書裡當史實了。

您說看書不多長個心眼行嗎?

03

《明朝那些事兒》只是一部通俗歷史讀物,把謠言當史實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您以為教科書裡就一定不會有謠言了嗎?

我們不妨來看一部歷史教科書——北師大版《初中歷史》。

書裡在元朝這一章節裡明確地說“元朝把人分為四等,第一等蒙古人,第二等色目人,第三等漢人,第四等南人”,又說“在政府機構中,漢人和南人不得掌握實權”,“蒙古人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蒙古人打死漢人,只判流放充軍和賠燒埋銀,漢人打死蒙古人則要滅族”,“此外還規定,漢人南人不得習武打獵”,等等等等。

北師大版的初中歷史教科書中關於“四等人制”的內容,紅框部分明顯和史實不符

先說這個所謂的“四等人制”,其實根本與史無載,無論《元史》、《元典章》還是元代人的著作中都沒有過這種表述,作為元朝推翻者的紅巾軍和朱元璋在其討元檄文中都壓根一個字沒提過。

相反,在元代的實際案例中,蒙古人因貧困被把老婆孩子賣給漢人為奴的倒是不少。

再舉兩個例子。

《通制條格》記載: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忽必烈釋出詔令:

“泉州那裡每海船裡,蒙古男子婦女人每,做買賣的往回回(西亞)田地裡、忻都(印度)田地裡將去的有,麼道聽得來。如今行文書禁約者,休教將去者。將去人有罪過者。”

翻譯:朕聽說泉州那邊的商人有人把蒙古男女賣到西亞和印度去,現在我下了命令,以後嚴禁這麼幹,再幹的有罪。

《元史》記載: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年),大都路總管千奴上書說:

“蒙古軍在山東、河南者,往戍甘肅,跋涉萬里,裝具鞍馬之資,皆其自辦,每行必篙田產,甚則賣妻子。戍者未歸,代者當發,前後相仍,困苦日甚。今邊隆無事,而虛彈兵力,誠為非計,請以近甘肅之兵戍之。而山東、河南前戍者,官為出錢,贖其田產妻子,庶使少有瘳也。”

《明朝那些事兒》裡的這個謠言,騙了你多久?

《寶寧寺水陸畫》中的一幅,畫中佩戴弓箭的蒙古軍戶正牽著自己的兒子準備賣給漢人為奴

04

再說“政府機構中漢人南人不得掌握實權”。

根據《元史》和《元典章》記載,元朝擔任過實權高官的著名漢人有:

劉秉忠(領中書省政事)、 史天澤(中書省左丞相)、李孟(中書平章政事)、史弼(福建平章政事、中書平章政事)、張養浩(禮部尚書、陝西行臺中丞)、蘇天爵(江浙等處行中書省參知政事)、賀惟一(中書省左丞相)……等等等等。

05

再說打死人的量刑標準的問題

根據《元史。 刑法志》記載:

“諸殺人者死,仍於家屬徵燒埋銀五十兩給苦主,無銀者徵中統鈔一十錠,會赦免罪者倍之。”

其中並沒有民族身份的區別。

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即“諸蒙古人因爭及乘醉毆死漢人者”(即現在的所謂“過失致人死亡”),判決“斷罰出徵,並全徵燒埋銀”。

說“蒙古人打死漢人不用償命”,顯然是以偏概全。

而說“漢人打死蒙古人要滅族”,則純屬張口就來。

翻遍了《元史》、《元典章》、《通制條格》也找不到類似的規定或者判例。

06

最後說說“漢人禁止習武和打獵”的問題。

元朝確有禁武令,但這個傳統乃是沿襲自宋代。

《宋會要緝稿·刑法》記載:

“江南盜賊間作,蓋起於鄉間愚民無知,習學刀、槍、棍、劍。藝之精者,從而教之,一旦糾率,惟所指呼,習以成風。”

宋太宗開寶三年(970年)下詔曰:

“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

稍後的淳化二年(991年)再次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

而到了宋真宗時期,就直接明令:

“禁河北諸州民棄農業,學禁咒、槍劍、挑棒之技者”。

元朝禁武,和宋朝的出發點差不多。

《元典章》記載: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福建行省報告:

“近年各路府州司縣官司以催辨為急務,以勸課為具文,所以奸民不事本業,遊手逐末,甚者習學相撲,或弄槍棒。有精於其事者,各出錢帛,拜以為師。各處社長等人,恬不知禁,有司亦不究問。長此不已,風俗恣悍,狂妄之端,或自此生。”

元朝禁止軍民人習武是因為害怕習武之後民風剽悍,妄生事端。

至於打獵的問題,主要是禁止百姓執兵器打獵,因為本身元朝就禁止非軍人身份的人持有兵器。

但對漢人打獵問題,元朝並不是一概禁止的。

比如,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中書省奏報說,鹹平府農田欠收,百姓餓了肚子,請示忽必烈能不能允許他們打獵。

忽必烈回覆說:

“那裡的怎生禁約來?自正月至七月,為野物的皮子肉歹,更為懷羔兒的上頭,普例禁約有。除那的外,教採打食者。”

這種情況下怎麼能禁止打獵呢?每年正月到七月是動物長膘的時候,這時候不要打獵,還有懷了孕的動物也不要打,其餘的就讓他們打去吧。

又比如,元仁宗皇慶元年(1312年),中書省請示,要不要禁止江南百姓捕獵飛禽?

元仁宗回覆說:

“江南百姓食用雁、鴨,養喉嗉急有,都禁了呵,他百姓每食用甚麼?只禁打捕鷤、天鵝者。”

江南百姓長期以來都是靠捕獵大雁、野鴨來補充食物,都禁止了,百姓們吃什麼?只禁止捕獵鷤(即杜鵑)、天鵝,其他不管。

所以說,就算教科書裡,也到處是坑,謠言多得很。

您不多長個心眼,就等著掉坑裡去吧!

參考文獻:《元史》、《元典章》、《通制條格》、《明太祖御製朱氏世德碑記》、《宋會要輯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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