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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因突發事件離任,縣丞、主簿等佐雜官能否代理知縣?

昨日讀者留言,詢問清代的知縣如果發生意外離職不能履行職責,是不是由縣丞或主簿等佐貳官主持政務?關於這個問題,之前的文章中提到過但不詳細,這裡就來具體講一講。

知縣因突發事件離任,縣丞、主簿等佐雜官能否代理知縣?

在任知縣能發生什麼意外?

知縣不管是什麼原因離任,官方的叫法為“出缺”,因意外而出缺的情況不外乎三種:

第一種是事出突然,沒有經過吏部辦理手續而立即出缺。這類情況基本上都是祖父母、父母去世丁憂,或是本人患重病不能理事。如果是這樣的話,知縣本人或者是該縣的佐雜(縣丞、主簿、典史等)要馬上向上級部門彙報,請求督撫衙門派人代理政務。

比如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安徽省桐城縣知縣因父親去世,立即申文巡撫衙門:

卑職於本月二十三日接到家信父親去世,業經照例稟報丁憂,並請撫臺迅速派員接署在案。一面札委卑縣典史劉代拆代行,理合具文申報。安徽巡撫迅速批示:“札委候補同知李向陽前往接印”。

知縣因突發事件離任,縣丞、主簿等佐雜官能否代理知縣?

第二種情況是省親、侍親、修墓、遷葬、娶親等事,經吏部辦理正常手續暫時解職。這類情況十分常見,同樣督撫衙門也會派員前往代理政務。

第三種則是因錢糧虧空,又或是受到督撫彈劾而被降級革職。

這類情況比較特殊,清初時規定要等吏部回覆後督撫才能摘印開缺。至雍正五年後規定,督撫可以立即摘印,委員署理。待吏部議準奉旨定案之日,再行正式開缺。

乾隆五十一年議定,對於才具不勝繁劇而題請調任簡缺的官員,各省督撫應於上奏之日即令其離任,別委他員署理,而不必等候吏部覆文。若是簡缺調繁缺的官員,則必須帶吏部復準,方準離任。

對於地方知縣因病告假,也允許督撫準其立即離任,而不必等吏部覆文批准。

知縣因突發事件離任,縣丞、主簿等佐雜官能否代理知縣?

古代交通訊息不發達,知縣因突發事件出缺,行文督撫衙門有個較長的時間差,這中間就會出現斷檔。為了不貽誤地方政務,因此朝廷規定,這期間出缺官員的直接上司要親自或派人代理。

乾隆朝就有明文規定:州縣官丁憂、告病乞休,與知府同城者,即令知府收印,暫行兼攝;如不同城者,即由知府就近酌委賢員為代辦。倉庫錢糧查明封貯,俟上級委員到日,再行交替。

什麼人有資格成為代理知縣?

督撫派員代理知縣不能想當然耳,本來按照制度,知縣出缺到底有誰委署,其權力在該省的布政使。但實際上卻是督撫說了算。雍正帝在一道上諭中就說:“屬員缺出,委署雖由兩司詳請,其實巡撫操其權。”

知縣因突發事件離任,縣丞、主簿等佐雜官能否代理知縣?

不過話又說回來,如果布政使強勢,非要堅持以某人委署知縣,那麼督撫也無可奈何。這樣的例子也是有的,但基本上布政使不會因為這樣的小事與督撫唱反調。

既然是委署,那麼肯定會有一個時間限制。按清制,委署的州縣的期限為一年。這期間,督撫必須要向吏部題請,將應升人員題補,待吏部議準後即可放缺。

可是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督撫為了調劑屬員,往往於知縣出缺後不予正式題補、調補,而以不合資格的候補人員乃至實缺官員署理。針對這種情況,吏部於乾隆四十二年規定,州縣佐雜官不得委署正印官,一旦出現這種情況,即將該督撫參奏議處。

知縣因突發事件離任,縣丞、主簿等佐雜官能否代理知縣?

此外,督撫對於委署官員負有任用和監督之責。如果該員委署之後,貽誤地方政務或是出現一些重大失誤,而督撫又不行究參,那麼就要按照不揭報劣員例給予處分。

至於委署知縣的資格,吏部同樣也有詳細的規定。知縣一旦出缺,如果是事簡的縣則有現任州縣官兼署,意思是指由臨近的知州、知縣兼管;或是以未曾署缺、缺乏經驗的候補人員署理,因為是簡缺知縣,其目的也是為了讓候補人員有一個歷練的機會。

如果是要缺知縣,那麼就必須是由品級高於或等同於知縣的的別府佐貳署理。比方說福建泉州府南安縣知縣出缺,則由泉州府以外的佐貳同知、通判委署。

知縣因突發事件離任,縣丞、主簿等佐雜官能否代理知縣?

最後一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就是不得委任縣佐雜官署理知縣。這是因為清代品級較低的縣佐雜官一般都不是正途出身,這些人素質總體不高,且朝廷對他們都有歧視,所以明文規定這些人不能署理、代理知縣。

關於這點,道光皇帝有一道上諭說得很清楚:

近來各省代理知縣,每委府經歷、縣丞及州判等官,甚至終年累月,並不更換。此項人員非正途出身,向少懷芳履潔之人,委以重任,往往巧取民財,任縱家丁差役,弊端百出……嗣後,遇有州縣缺出,不得濫用佐貳佐雜官署理。

知縣因突發事件離任,縣丞、主簿等佐雜官能否代理知縣?

說到這裡基本就理清了思路,清代的知縣如果遇到突發事件,是可以行文督撫衙門馬上離職的,而作為佐雜官,按照制度則不能代理知縣主持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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