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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尊”與“附男” ——宋代士家女眷墓誌首題文化探考

“趨尊”與“附男”

宋代士家女眷墓誌首題文化探考

宋代,女性去世後獲撰墓誌的人數較唐代為多。志主主要是有身份、有影響計程車家女眷,這種身份一般會呈現在墓誌首題中。首題一般以附夫、附子的形式進行書寫,反映了志主身份的差異,表現出“趨尊”與“附男”的文化意蘊,同時也是宋代外命婦制度在墓葬文化中的特殊“實踐”。

首題型別

墓誌首題相當於墓誌的“名字”,是一篇墓誌的首要內容,一篇完整詳實的墓誌首題可以視為志主的“人物簡介”。與文字冗長、資訊豐富的男性士人墓誌首題相比,士家女眷墓誌首題在文字和資訊上要簡略很多,較完整的女眷墓誌首題一般包括女性志主所處朝代、夫(子)姓氏、官職與爵位、女性誥命與姓氏、郡望等內容。依照其包含的人物資訊,可分為三類 :包含志主丈夫資訊的附夫首題、包含志主兒子資訊的附子首題、只有女性志主本身資訊的首題。第一類首題中一般冠有丈夫的爵位、官職、姓氏等,多稱為“某君妻”。第二類首題中一般書寫志主兒子的爵位、官職、姓氏等,多稱為“某君母”。第三類首題則只包括女性志主本人的資訊,大多是以郡望、誥命、姓氏的形式進行書寫,個別首題則只有志主姓氏,一般稱為“某氏”。

附夫首題

附夫首題是宋代士家女眷墓誌中最為常見的。妻子誥命的獲封與丈夫的官職息息相關,丈夫官職較高的或者對社稷有功勳,妻子自然能獲得相應的封賞。這類首題所含資訊較多,可以簡略地分為以下幾類。

“趨尊”與“附男” ——宋代士家女眷墓誌首題文化探考

《宋故虞部郎中崔府君妻襄陽賈夫人墓誌銘並序》

丈夫官職、丈夫姓氏、妻子誥命、妻子姓氏

這類首題是包含資訊最完整的,丈夫和妻子的資訊一目瞭然。如《宋故奉議郎寧君夫人仙居縣君許氏墓誌銘並序》,丈夫姓寧,官職為奉議郎,許氏的誥命為縣君,封號為仙居,這是透過首題得到的直觀資訊。結合墓誌正文來看,“夫人許氏,故奉議郎,通判楚州寧公諱麟之妻”,丈夫除了奉議郎的散官之外,還有楚州通判的官職,但墓誌首題僅提到奉議郎,這可能體現了墓誌首題“趨尊”的特點。許夫人在去世前並沒有封號,因元豐新制,“妻亡者許以追封”,“其夫升朝,遂請於上,誥賜仙居縣君”。同時許氏的誥命等級也是同丈夫的官職相對應的。再如《宋故虞部郎中崔府君妻襄陽賈夫人墓誌銘並序》,賈夫人被封因“天子籍田東郊,以夫貴疏封襄陽縣君”。天子籍田禮作為吉禮祈求豐收,在舉辦後多要進行賞賜和進封,賈夫人亦是因崔府君向朝廷上疏得到封號。

丈夫官職、妻子誥命、妻子姓氏

墓誌首題中未有丈夫姓氏的情況是比較少見的,姓氏跟在官職後是常見的形式,姓氏內容簡單不太像是故意漏寫,筆者認為有可能丈夫身居高位,憑藉他的官職或者爵位等資訊就能判斷丈夫的身份資訊,因此不將姓氏放到墓誌首題中。舉例《韓國公夫人太寧郡君慕容氏墓誌銘》,慕容氏丈夫為韓國公,慕容氏亦出身名門,“名臣夫人以賢女選為韓國公”。

丈夫官職、丈夫姓氏、妻子誥命

這類無妻子姓氏的首題少見,但似乎可將這種情況與稱呼的習慣聯絡起來,如丈夫姓氏為張,妻為孫氏,可稱孫氏為張夫人。例如《大宋故永興軍節度使贈中書令吳公夫人許國太夫人墓銘》,許國太夫人自身姓氏為郭,其夫姓吳,首題中只提及其夫姓氏。

“趨尊”與“附男” ——宋代士家女眷墓誌首題文化探考

《大宋故永興軍節度使贈中書令吳公夫人許國太夫人墓銘》

丈夫官職、丈夫姓氏、妻子姓氏

墓誌首題為丈夫官職、姓氏後直接跟妻子姓氏的情況也有許多。這類較之前幾種少了誥命,多因丈夫的官職不高或者沒有大的功勞,故妻子沒有到封誥命的等級。例如《萬壽縣令張君夫人蘇氏墓誌銘》《職方郎中鮑公夫人陳氏墓誌銘》,蘇氏和陳氏的丈夫官職較低,她們未能得封,墓誌首題中所含妻子資訊僅為丈夫資訊後附上她們的姓氏。

某君夫人 / 某夫人 / 某妻、妻子姓氏

未出仕的讀書士人多被稱為處士或者府君。像這一類的墓誌首題有《汪夫人曹氏墓誌銘》 《宋故廉府君侯夫人墓誌銘並序》《葛處士夫人墓誌銘》等。

“趨尊”與“附男” ——宋代士家女眷墓誌首題文化探考

︽宋故廉府君侯夫人墓誌銘並序︾

附子首題

女性一生經歷為人女到人妻再到人母的角色轉變,婚後生活的重心是丈夫和兒子。墓誌首題中圍繞兒子、孫子的類別大致分兩種情況 :某某母 / 母夫人,先妣、母夫人、太夫人。

某某母 / 母夫人

此類墓誌的撰者多為逝者兒子的友人,為了突出母親身份的重要,多以某某母稱呼。例如《楊祖仁母恭氏墓誌》,楊祖仁父親早逝,母親悉心教誨,使得楊祖仁“蒞官不苟,累升為大夫”,楊祖仁母也因此被封為長壽縣太君。雖有誥命和封號,但在首題中未提及,僅以楊祖仁母來寫,多是為了凸顯其作為母親的角色更為重要。再如《姚漢英母夫人墓誌銘》,墓誌銘的撰者為姚漢英同窗,墓誌中寫到姚漢英的幾位同窗都先後登科入太學,姚漢英遲遲未能及第,姚漢英的母親“不以是而愧其子,徒欲其學業之久且不怠也”,一直支援兒子讀書且從不懈怠。

先妣、母夫人、太夫人

此類墓誌首題為先妣某某或者太夫人某某,一般為子孫輩親撰。有誥命的為太夫人上加誥命,例如“太碩人”“太孺人”等。南宋時期的墓誌較北宋出現了某些變化,即子撰母志的現象越來越多。如《宋故母夫人申屠氏墓記》,墓誌為申屠氏之子陳騤所寫,陳騤早年喪父,由申屠氏撫養長大,墓誌首題以“母夫人”的姓氏表現。再如《先妣墓誌》,馬舉的繼母上官氏亦是“先君歿,家益□貧,訓諸孤愈篤”。雖然上官氏是繼母,但她將馬舉視如己出,將其教育成人,馬舉為其繼母撰寫墓誌,對應的墓誌首題則為“先妣墓誌”。

“趨尊”與“附男” ——宋代士家女眷墓誌首題文化探考

《先妣墓誌》

只含女性志主資訊的首題

僅含志主資訊的墓誌首題是專門對志主身份和地位的書寫,這類書寫形式似乎給予了女性作為個體的獨立性。文集中的墓誌首題多為這種形式。

志主誥命、姓氏

墓誌首題不附丈夫、兒子資訊的情況下,志主的身份可能包括志主的誥命、郡望、姓氏等資訊。如《大宋故清河郡夫人張氏墓誌銘並序》,張氏的丈夫受太祖重用,得以“榮趨警衛之班,不出大夫之列”, 因而張氏也得了郡夫人的誥命。拋開依靠丈夫官職得來的名聲,張氏“幼稟庭闈之訓,龍墀拜命 ;長承郡國之稱,治家而睦”,所以夫人本身就是一位品行高尚、治家有賢能的女性。再如《瑞昌縣君孫氏墓誌銘》,孫氏因丈夫升官和郊祀恩禮被封為瑞昌縣君。夫人“守禮法,動止有度,舉族姻內外無有不得”,孫氏夫人作為賢內助使丈夫能夠專心公事,得到了賢婦的好名聲。

“趨尊”與“附男” ——宋代士家女眷墓誌首題文化探考

《大宋故清河郡夫人張氏墓誌銘並序》

志主郡望、姓氏

除了丈夫的官職和妻子的誥命能彰顯聲望之外,首題上的郡望也是顯示家族地位名聲的重要元素。郡望指某一地域或者範圍內的名門大族,如隴西李氏、太原王氏等。若丈夫官位顯赫,妻子自然是誥命封號加身,在首題中再加入郡望資訊則是錦上添花。在志主丈夫官職不夠顯赫未得誥命的情況下,郡望這一資訊的加入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志主地位和家族聲望,緩解了未得誥命的尷尬。例如《宋潁川陳氏墓誌銘》,陳氏的丈夫劉伯莊中進士剛十日就去世了,丈夫沒有什麼官職,因此陳氏並無誥命加身,但潁川陳氏是魏晉時期以來的巨姓望族,因此在陳氏墓誌首題中加入了郡望,使陳氏的身份和名望更高了些。再如《宋扶風馬氏墓誌銘》,馬氏“生七歲,以良家子養於今尚書右丞範公純禮”,範純禮原配為王氏,馬氏作為侍婢恭順勤恪,在王氏逝世後開始主管家事,雖為範純禮生兒育女,但因為不是正室未能榮封誥命,扶風馬氏亦是名門,將此郡望放入墓誌首題為馬氏的身份地位增光添彩。

“趨尊”與“附男” ——宋代士家女眷墓誌首題文化探考

《宋扶風馬氏墓誌銘》

“趨尊”與“附男” ——宋代士家女眷墓誌首題文化探考

《宋故奉議郎寧君夫人仙居縣君許氏墓誌銘並序》

志主姓氏

墓誌首題中只以女性姓氏出現的情況也很多,此類墓誌幾乎都出自文集。筆者認為首題簡短僅含姓氏資訊的原因如下,其一,志主的丈夫官職較低,妻子未能榮獲誥命 ;丈夫為處士或者是隱士的情況,妻子也是未有封誥機會。第二,郡望不顯。墓誌首題有著“趨尊”的特點,雖然說並不是所有人都趨向於將自己的身份提高,但大部分都是這樣的,沒有誥命,郡望亦不顯,所以只能以姓氏作為墓誌首題。第三,文集所收墓誌的首題並不是嚴格的考古出土墓誌上的首題,命名大都簡潔,並非志主身份不高,以某夫人為題可能更為方便。例如《宋故樂夫人墓誌銘並序》《尹夫人墓誌銘》等。

首題特徵

宋代士家女眷墓誌文獻數量龐大,據筆者初步統計,僅《全宋文》所收宋人文集中的女眷墓誌就有 1080 篇,近年出土宋代女眷墓誌200餘篇。透過對這些墓誌首題粗略整理與分類,總結出如下一些特徵。

所佔比重最大的首題形式為附在丈夫身份後加上志主的誥命和姓氏。古代社會,女性的妻子角色尤為重要,承擔著相夫教子、侍奉舅姑等責任,生前卒後都是附屬在夫家的,因此首題中志主資訊附在丈夫後的形式會佔據很大的比重。有學者認為古代墓誌首題義例存在著“趨尊”的特點。顯赫的官職代表著家族的榮耀和地位,所以將丈夫的官職放在首題中有著提高家族聲望的意圖。女性誥命的獲得也是因丈夫和兒子,丈夫和兒子仕途順利加官進爵,妻子也會不斷進封。

墓誌包括文集墓誌和出土墓誌,儘管是同一時代,兩者之間還是存在差異的。就墓誌首題來說,最明顯的差別就是朝代的有無和內容的多少。石刻墓誌銘是要埋藏到地下的,墓誌碑刻從漢發展到宋,一些義例和格式也逐漸固定下來,在首題中刻有朝代。反觀文集中收錄的墓誌,首題大都沒有朝代,只在志文正文中才會提到,文集是當代收錄的,可能沒有記錄朝代的必要。石刻墓誌的首題內容多比較詳細,偏向附夫這種形式,文集墓誌的首題則多是以志主誥命和志主姓氏的形式出現。

墓誌的義例和格式在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變化,發展至唐宋日益成熟完善。北宋至南宋不同時期的相關規定使得墓誌首題的名稱有所不同。宋初到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之前的這段時期,外命婦的等級後二等為郡君、縣君,因此這一時期的墓誌首題如《宋故奉議郎寧君夫人仙居縣君許氏墓誌銘並序》,所用誥命為“縣君”。政和二年改定封號後的墓誌首題如《宋故承議郎知楚州張公碩人範氏墓誌銘》,誥命為“碩人”而非“郡君”。

《宋史·職官三》記載外命婦稱號有十四級:“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曰公主,曰郡主,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令人,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有關外命婦的封贈在宋代經歷了幾次變化,宋太祖建隆三年(962 年)確立外命婦為四等,即國夫人、郡夫人、郡君、縣君。《宋會要輯稿》載,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御筆改定外命婦封號和等級,共分夫人、淑人、碩人、令人、恭人、宜人、安人、孺人 8 個等級。原來已有封號者,則按等對換。封贈原則為 :命婦之夫或子孫官階在“通直郎以上初封孺人,朝奉郎以上封安人, 朝奉大夫以上封宜人,中散大夫以上封恭人,太中大夫以上封令人,侍郎以上封碩人,尚書以上封淑人,執政官以上封夫人”。政和六年(1116),又把“夫人”這一級別重新劃分為“國夫人”和“郡夫人”,南宋繼續沿用。隨著朝廷政策制度規定的變化,墓誌中的女性誥命稱呼也隨之變化。在很大程度上來說,墓誌首題中的誥命就是宋代外命婦制度在社會實踐領域的反映。

本文為信陽師範學院研究生基金專案《宋代士家女眷墓誌研究》(2018KYJJ54)階段性研究成果。

(本文刊登於《大眾考古》2020年12月刊,作者為信陽師範學院歷史文化學院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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