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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陳露向霍尊索要900萬分手費,會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律師分析:陳露向霍尊索要900萬分手費,會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近日,霍尊和陳露的感情糾紛鬧得可謂是滿城風雨,更是引發了眾多網友的討論。作為法律工作者,我們拋開事件的感情問題不說,今天小編針對的是,兩人談了九年的戀愛,之後霍尊起初分手,陳露覺得自己這麼多年虧了,就要求給

900

萬分手費,並且雙方簽訂了協議。而霍尊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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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後不願意給了,陳露就將事件在微博上曝光,後續霍尊請了律師和自己的朋友,對女方施加壓力,認為陳露要分手費的行為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要求她放棄協議刪除黑料。

我們回憶下另外一個案件:吳秀波的女友陳某索要分手費,最後被判敲詐勒索罪。陳某明知吳秀波有配偶,仍於其交往,並且其是以將兩人不正當的男女關係公佈到網路上脅迫吳秀波,向其索要分手費

4000

萬,所以構成了敲詐勒索罪。那麼我們回到陳露要求的

900

萬分手費上,是否也會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罪呢?

首先,依據《刑法》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主觀上要以非法佔有錢財為目的,比如以曝光被害人的隱私相威脅或者以索要分手費的名義,透過暴力或語言威脅的手段多次敲詐他人財物。

其次,分手費在法律上被定義為是男女雙方同居、戀愛結束分手時,一方給與另外一方一定數額的財產或精神損失補償。分手費在民法上的法律效力有兩種:

1

、雙方均沒有配偶,自願約定因戀愛終止給與的分手費,一定不是非法索取的,不存在脅迫、威逼的情況,一般是有效的。

2

、雙方同居戀愛,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雙方對於分手費的約定,因為違背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如果一方是被騙的,以為對方是單身,且有錢財或人身損害的,這個分手費可以是損失賠償,是合法有效的。

最後,本事件中涉及的

900

萬分手費,是霍尊的前女友陳露去找他對質後,霍尊主動提出“開個價”,一開始承諾的是

300

萬,後來陳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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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估計陳露也沒想到霍尊會答應,並且還簽訂了協議。所以,陳露沒有以揭露隱私威脅,雙方在自願的情況下籤訂協議,這時候從法律角度分析,陳露向霍尊索要

900

萬分手費,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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