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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滿漢, 但問旗民?

不分滿漢, 但問旗民?

清代滿人和漢人通婚得到法律的認可嗎?清代旗人和民人是否可以通婚?我們經常可以聽到一個說法,清朝的時候漢人是不能和滿人通婚的,但是事實上清代歷史上有記載可循的滿人和漢人通婚的例子數不勝數,上到皇親國戚下到平民百姓。甚至從順治開始就下令說,我是鼓勵你們通婚的。朕欲滿漢官民, 共相輯睦, 令其互結婚姻, 前已有旨。 嗣後凡滿洲官員之女, 欲與漢人為婚者, 先須呈明爾部, 查其應具奏者, 即與具奏, 應自理者, 即行自理。 其無職人等之女, 部冊有名者, 令各牛錄章京報部方嫁, 無名者聽各牛錄章京自行遣嫁。至漢官之女, 欲與滿洲為婚者, 亦行報部, 無職者聽其自便, 不必報部。 其滿洲官民娶漢人之女, 實係為妻者, 方準其娶。而且順治明確要求了,你是要娶對方做妻子的才行,不能為妾。所以滿漢不通婚實際上是不成立的。那麼旗民不通婚呢,“不分滿漢,但問旗民”,其中說的已經不是民族區分通婚的標準,而是他們代表的身份。這裡面說的是,但凡是八旗內部的人部分你什麼民族都可以自由婚配,但是旗人不能和民人有婚姻關係。這個觀點在乾隆朝的時候似乎可以得到驗證,那就是乾隆下的命令:兵部複議,議政大臣和碩裕親王廣祿等會議, 黑龍江將軍博第等奏稱, 黑龍江城內貿易民人, 應分隸八旗管轄。 初至詢明居址, 令五人互結註冊, 貿易畢促回, 病故回籍除名, 該管官月報。 如犯法, 將該管官查議。 其久住有室及非貿易者分別註冊,回者給票, 不能則量給限期。 此後, 凡貿易人娶旗女、 家人女、 典買旗屋、 私墾、 租旗地及散處地外村莊者, 一併禁止⋯ ⋯ 這條看似是皇帝要求了旗民不婚,但是分析事情要從當時的背景出發,這條命令是乾隆針對當時黑龍江的確商旅的民人進行的限制,並不具備代表性。旗人之女不嫁民人, 行之已久, 而不禁家奴之女嫁與民人。 此事若不嚴行禁止,則不守本分之流民到處棲止, 於地方無益。 嗣後不論旗人之女與家奴之女, 皆不得嫁與民人為妻, 違者一經查出, 則治以重罪。 這條更是吉林將軍衙門作為地方釋出的,是一種地方性的法規,是不具備通用性的。漢軍每與漢人結親, 歷年已久, 毋庸禁止。 其另戶蒙古、 錫伯、 巴爾虎佐領子女,俱照滿洲例。這條更是單獨回覆奉天都統的話,針對的是當地治下的蒙古、錫伯巴爾虎包衣佐領下女子。這麼一看旗民不婚是不存在的,事情當然不是這樣,在道光朝的時候,道光皇帝就下令不準旗民通婚,這是明確且全國性的: 旗人之女不準嫁與民人為妻, 倘有許字民人者, 查系未經挑選之女, 將主婚之旗人照違制律治罪; 系已經挑選及例不入選之女, 將主婚之旗人照違令例治罪。 聘娶之民人亦將主婚者一例科斷, 仍準其完配, 將該旗女開除戶冊。 若民人之女嫁與旗入為妻者, 該佐領族長詳查呈報, 一體給與恩賞銀兩, 如有謊報冒領情弊, 查出從重治罪。 至旗人娶長隨家奴之女為妻者, 嚴行禁止。但是這個只存在於道光年間,之後的皇帝同治一上位就將這條法令解除,後面直接廢除。也就是說,旗民不婚是存在的,但是隻存在於道光朝,之後很快就解除了,並不能作為概括清朝是否真的存在“旗民不婚”的狀況,實際上從上到下梳理出來,清朝大體上旗民通婚是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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