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陳某在第一次碰撞中的過錯為疏於觀察路面動態,而在事故發生後,又未及時在車後設置警告標誌,保護事故現場的及傷者的安全,這又是另一個侵權行為,兩次不同的侵權行為分別是兩次碰撞發生的成因之一,所以本案最終認定為兩次獨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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