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最高院判決看,“以房抵債”是否可靠?李海平主張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其已合法佔有案涉不動產,但其提交的證據即收款收據、維修基金、契稅、物業費等費用專用收據,均系銀隴公司單方出具,無其他證據佐證,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