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把責任與監督作為核心制度設計,以集中和分散相結合的方式,明確規定實行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信訪事項首辦責任制、主辦單位辦理責任制和信訪工作責任倒查制度,並對信訪工作督查、考核評價、信訪部門“三項建議權”、法律責任作出具體規定,目的是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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