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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幾個法定許可情形【京標商標】著作權法的法定許可制度詳解

著作權法幾個法定許可情形【京標商標】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著作權法法定許可有不同的情形,下面京標就為大家詳細介紹。

法律法規對版權批准作出了一定限定,這就是說著作權法定批准。實際上,實踐活動中也有另一種批准,強制性批准,它和法律規定批准是有許多層面的差別的。

著作權法幾個法定許可情形【京標商標】著作權法的法定許可制度詳解

一、著作權法定批准的情況各自有什麼

(1)為執行九年制基礎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撰寫出版發行教材,除創作者事前申明不能應用的外,能夠沒經著作權人批准,在教材中選編早已釋出的著作精彩片段或是短小精悍的文字著作、音樂創作或是單幅的繪畫作品、攝影圖片,但理應按規定付款酬勞,指出作者姓名、作品名稱,而且不可侵犯商標權人按照著作權法具有的別的支配權;

(2)著作在書報刊發表後,除著作權人申明不可轉截、摘編的外,別的書報刊能夠轉截或是作為摘要、材料發表;

(3)錄音製作者應用別人早已合理合法影片錄製為音訊工藝品的音樂創作製作錄音工藝品,能夠沒經著作權人批准,但理應按規定付款酬勞;著作權人申明不能應用的不可應用。

(4)電臺廣播、電視臺節目播發別人已釋出的著作;

(5)電臺廣播、電視臺節目播發早已出版發行的音訊工藝品,能夠沒經著作權人批准,但理應付款酬勞。被告方另有承諾的以外。

二、著作權法定批准與強制性批准差別

法律法規以特殊方法或依據一些標準應用受著作權法維護的著作,能夠沒經創作者願意,但須向創作者付款酬勞的規章制度。與強制性批准規章制度的差別取決於法律規定批准立即由法律法規,不必事前申請辦理或通告著作權人;強制性批准則務必事前申請辦理和宣佈授予。現階段世界各國著作權法中要求的法律規定批准規章制度一般限於音樂創作或歌曲戲劇表演的演出及其商業服務遊戲裝置的多次重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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