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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 詐騙分子被判刑本認罪認罰,“反悔”上訴加刑8個月!

曝光 | 詐騙分子被判刑本認罪認罰,“反悔”上訴加刑8個月!

題圖:資料圖

2020年7月22日,公安機關查獲涉嫌詐騙的廣州某國際拍賣有限公司(2020年5月前公司名為“廣州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抓獲涉案人員百餘人。被告人毛某某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7月擔任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市場部二部、國際拍賣有限公司市場部十部總監,按團隊詐騙金額分得提成。毛某某在擔任總監期間兩部門詐騙金額38萬餘元,另個人詐騙3萬餘元,共計詐騙金額41萬餘元。

該案被移送至雙峰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承辦檢察官向毛某某詳細介紹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其本案的犯罪事實、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議。毛某某當即表示認罪認罰,並在辯護人的見證下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鑑於毛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承辦檢察官對毛某某出具了從寬處理的量刑建議。一審判決時,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以詐騙罪判處毛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毛某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原本這起案件到這裡就算結案了,可讓人沒想到的是,判決書送達後,毛某某反悔了,在沒有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的情況下,以事實認定錯誤、量刑過重為由提出書面上訴,請求法庭對其作出較輕的量刑判決。

雙峰縣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毛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在事實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對事實認定及量刑均提出異議,是對原《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否認,不能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量刑也不應再予以從寬,原判量刑應予以調整,增加毛某某的刑期,遂依法提出抗訴。

近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支援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認為上訴人毛某某在一審期間自願認罪認罰,但一審宣判後又對犯罪事實和量刑提出上訴,有違司法誠信,浪費司法資源,抗訴機關提出的對毛某某應迴歸規範化量刑的理由成立。

並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對毛某某刑事判決的定罪部分,撤銷量刑部分,毛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5萬元。

認罪認罰是從寬處理的前提。本案中,被告人毛某某在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又反悔,導致具結書失效,喪失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基礎條件,檢察機關依法調整原量刑建議,法院根據本案審理查明的事實,取消了對毛某某的從寬處理幅度,最終,毛某某的量刑增加了八個月。

(本文由

防騙大資料FPData排版整理)

在此檢察官提醒那些企圖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取得較低量刑後,又想透過“上訴不加刑”獲得更低刑期的被告人不真誠悔罪悔過,無正當理由“出爾反爾”,最終只能是“自食其果”。

(原標題:認罪認罰又“反悔”?加刑八個月!)

內容來源:

本文由防騙大資料(FPData)排版校驗整理,稿件出處|雙峰檢察,特此鳴謝!

編輯團隊:

大數兄、大數妹、大數囡(編。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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