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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商標生產裝置 企業和高管犯罪判刑

假冒他人商標生產裝置 企業和高管犯罪判刑

——湖北公司和陳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

基本案情

湖北某機械公司(以下簡稱“湖北公司”)與江西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江西公司”)簽訂反應釜生產裝置承攬合同,約定使用A品牌304鋼材。因市場缺貨和趕工期原因,湖北公司常務副總陳某安排員工採購非A品牌304鋼材冒充A品牌304鋼材為江西公司製作裝置,並向江西公司提供虛假的A品牌產品質量證明書。

經查,A品牌鋼材系某公司註冊商標,湖北公司使用的非A品牌304鋼材價值161萬餘元。

法院裁判

江西某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單位湖北公司未經註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使用與註冊商標所有人的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非法經營金額161萬餘元,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陳某為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鑑於其具有自首情節,且能認罪認罰。判決湖北公司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處罰金60萬元;陳某犯假冒註冊商標罪,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14萬元。

辦案總結

一、粗放管理轉向合規經營

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各行各業的法律越來越規範,刑法網也越來越嚴密。就以刑事犯罪而言,公司企業的風險無處不在,如使用他人的商標或商標標識出售商品,可能涉嫌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融資擴大規模經營,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等。企業要平平安安活下去,改革傳統的粗放型管理方式,合規化經營是唯一出路。本案中,湖北公司是一家加工承攬的臺資傳統企業,陳某認為裝置只要質量可以,用什麼品牌鋼材不要緊,假冒他人的商標也不算什麼大事。透過本案,陳某才幡然醒悟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是犯罪行為,後悔當初不懂法。本案給湖北公司造成的不小打擊。為預防犯罪風險,建議湖北公司合規化經營,對公司現狀全面 “體檢”,問題導向,建章立制,恪守底線,在法治的框架內經營。

二、認罪認罰不宜操之過急

由於“案件比”的考核要求,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大大壓縮,檢察官加快認罪認罰的訴訟程序。但是有有爭議的案件,過早認罪認罰,量刑協商過程短,難以獲得最優量刑建議。本案中,辯護人對定性持有異議,湖北公司使用非A品牌鋼材加工反應釜,形成了新的產品,製作產品質量證明書,實際是假冒A品牌商品名稱,並非假冒註冊商標。同時,陳某具有自首情節,被告單位湖北公司也構成自首。因檢察官對湖北公司的罰金建議過高,辯護人不同意,未達成認罪認罰,案件進入審判環節,一審開庭後,在法官的建議下,經反覆溝通,檢察官降低罰金建議,最終達成認罪認罰協議。因此,有的案件,認罪認罰不宜操之過急,審時度勢、好事多磨。

宣告:本文涉及的人物、單位均為化名,文章僅系本人的辦案總結或者學術探討,其觀點不對任何人、任何單位批評或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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