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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強姦4歲幼女罪犯被執死刑,真相令人措手不及:案件惡劣堪比“韓國素媛案”!

2021年9月18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強jian4歲幼女並致其重傷的罪犯劉維國被執行死刑。這個有著兩次強jian前科的惡魔終於迎來了他應得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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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新聞並沒有引起太大的討論,甚至沒能在熱搜上站穩,似乎顯得有些太平靜,但正是這種平靜,顯示了該案的司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通俗一點說,就是判的公正、平民憤。

儘管如此,還是有個別聲音跳出來說:“強jian不應該判死刑”、“應當廢除死刑(廢死論)”,甚至有人將韓國“素媛”案拉出來,作為對標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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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素媛”案根本不是什麼“廢死論”的經典依據,相反,它應該被釘上韓國司法的“恥辱柱”!

我們來看“素媛”案。

2008年12月,韓國一名8歲女孩那英在上學途中,被中年男子趙鬥淳襲擊後拖入洗手間強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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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鬥淳不僅強jian了娜英,而且為了消滅證據,把娜那英的大小腸都掏出來用水清洗,再用木棍等物塞進小女孩的xiati,造成娜英xiati器官嚴重壞死,終身殘疾。

娜英無法生育、無法自主排便、一輩子都要掛著排便帶和尿不溼。

不僅如此娜英還被嚴重毆打:鼻樑骨折、牙齒鬆脫,臉上的肉還被趙鬥淳生生的咬了一塊下來。

之後,娜英被丟進了臭水溝裡。

這個慘絕人寰的案子被拍成了電影《素媛》。

然而這樣的慘案,罪犯趙鬥淳竟然只判了12年監禁,並且在去年12月12日已經出獄了!趙鬥淳在獄中毫無悔意,反而不斷叫囂“我就算吃15年、20年的牢飯,即使出來已經快70歲,我也會在監獄裡好好運動,你(那英)就等著我出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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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趙鬥淳也是這麼做的。據趙鬥淳的獄友回憶,68歲的趙鬥淳能在1個小時內輕鬆地做1000個俯臥撐!另一位獄友還稱趙鬥淳的身材就像經常健身的人一樣。

韓國法務部為趙鬥淳提供了數百小時的心理治療,但最終在其出獄之前進行的心理測評結果顯示,趙鬥淳的再犯性極高,甚至高過韓國的連環殺人犯。

這樣的體格,再配上這樣的內心狀態,就問你怕不怕吧?

趙鬥淳出獄之前有60萬民眾先後向青瓦臺持續抗議,但他還是順利出獄了。

趙鬥淳出獄當天被無數民眾民眾圍觀抗議,甚至有人跳上了趙鬥淳乘坐車輛的車頂踩踏,但他還是在警方全力護衛下順利的回了家。

趙鬥淳出獄之後,還順利過上了衣食無憂的生活——每個月還可以領取各項補助120萬韓元(摺合人民幣7000塊)。

看到這裡,是不是覺得不可思議?

如此邪惡的趙鬥淳,只被判了12年?

因為,首先,韓國實際上是沒有死刑的。雖然韓國法律上仍保留了死刑制度,但是自1998年以來,韓國沒有執行過任何一單死刑。

韓國已經被納入了“實際上廢除死刑國家”的行列。可以說是西方“廢死論”價值觀的深入踐行國了。

然後,根據2008年當時的韓國刑法典的規定,強jian罪可以判處最高15年有期徒刑。

但法官根據韓國刑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因為心神障礙,前項所列能力(辨別事物的能力或者決定自己意思的能力)減弱者的行為,得減輕處罰。”

我來翻譯一下:就是韓國法律規定,心神障礙導致辨別事物的能力、決定意思能力減弱的情況,是可以減輕刑罰的。

也就是說這種時候人的狀態是不能完全承擔刑事責任的。它包含了,輕微的大腦麻痺、輕度的精神分裂、輕度癲癇、普通以上的醉酒狀態、普通中毒狀態、普通以上的神經官能症等等。

你沒有看錯——韓國對醉酒的人可以減輕刑罰。法官正是認定趙鬥淳當時有醉酒症狀,因此符合了心神障礙減弱的標準,故而合法的對其進行了減輕處罰。

至於中國?不存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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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不起,我還躲不起嗎?

韓國作為一個大陸法系國家,其實和中國同樣遵照的是“罪責刑”相一致原則。所以,如果要想對醉酒的人進行“人道主義價值觀的關懷”,最簡單的一步就是,對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減弱進行肯定,這樣就可以順理成章的減輕刑罰。

殊不知,一個人對自己的行為是要負責任的,無論飲酒還是醉酒只要不是被迫的,都是個人自主選擇的結果,總不能因為因為飲酒就可以隨意殺人放火、為所欲為吧。

韓國的法律制定者顯然是懂的,你看韓國對飲酒駕車的處罰是遠遠高過中國刑法的,所以他們不過是選擇性的保護某些權利,而忽視另一些權利罷了。

這奇葩的法律下,催生的不僅僅是素媛案,還有震動韓國演藝圈的李勝利案。李勝利身負x暴力犯罪(偷拍、下藥)、x交易介紹等九項罪名,最終只判了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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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量刑,輕到韓國民眾都問,是去旅行嗎?

還有自殺的韓國明星張紫妍事件。張紫妍在2000頁的遺書中控訴自己籤的經紀公司把自己當成禮物送去給名流政要陪酒陪睡,稍有不服就毆打她或是給她下藥。

然而,此案最終的結局是公司老闆金承勳被判了一年,緩刑兩年。

有判的輕飄飄的,也有判的畸重無比的。例如,同樣是以真實故事改變的韓國電影《假日》——池江赫案。

34歲的池江赫和同夥因為偷價值560萬韓元的食品入獄,獲刑17年;而同期的全敬煥(當時韓國總統的弟弟)侵吞了70多億韓元的社會財產,才判了7年,並且2年後就假釋出獄了。

池江赫和其他罪犯因為感到不公,上訴未果後決定越獄逃跑。

池江赫等人在首爾劫持人質,向外界喊話,痛斥司法不公,社會不平等。而後,池江赫要求最年輕的同夥自首後,並對人質道歉,隨後與其他兩名逃犯一同自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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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江赫向警方要了Begees的磁帶holiday,在音樂聲中富含詩意的死去。

看到這裡,你以為我會把原因歸結為韓國的司法腐敗?不。

其實素媛案的罪犯趙鬥淳根本沒錢,也沒有權,賄賂司法人員根本無從談起。

他不過是韓國這個慕強社會的一個符號。

讓我們重複一遍天問二:韓國為什麼會有這麼奇葩的法律規定?!

這一切的根源在於韓國的慕強文化,群體性偏執的向強者認同。

任何一種行為,都有其背後的心理動力,而任何一個人群背後,都有集體的無意識。

如果你仔細去觀察,在韓國社會里,很多地方都在進行強弱之分。它以無聲或有聲的形式,絕對性的、持續的出現。

分強弱,且只有一個原則——弱肉強食。用心理學的術語來表達,即“強者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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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體上的強者認同,形成了韓國突出的慕強文化。

慕強文化的邏輯是這樣的:我強我就可以毫無顧忌的凌虐你;而我弱,我就應該被隨意蹂lin,任由強者踐踏,以強為榮,以弱為恥。弱者只待更弱者出現,角色便更替。

經年的委屈、恐懼、憤怒,都可以發洩在這個新來的、更弱的人身上。

這也是韓國的校園霸凌格外嚴重的原因。

同樣也是“喪”文化、“宅”文化的根源。畢竟只有強者出門才能作威作福,才會有利可圖,那麼弱者便會傾向於封閉起來,以此保護自己。

惹不起,我還躲不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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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女性:無法逃避剝削壓榨,我不婚不孕還不行嗎?

為何素媛案如此令人憤怒?

除了上文提到的法律不公、慕強文化的社會民眾的層層碾壓之外,那就是,罪犯趙鬥淳本身。

趙鬥淳的作案手段極度殘忍變態。

他對素媛的強jian採用了極度殘酷的,令人根本無法想象的方式。趙鬥淳打暈素媛後,對素媛的yin部、耳朵、gang門進行了4次x行為,並且都射jing了。

為了清洗jing液,他用疏通馬桶的工具把素媛的大小腸全部吸出來,扔進馬桶內清洗,然後再用木棍塞回素媛體內,隨後又再次對素媛的yin部進行了2次xing行為,並射jing。

為了把jing液清洗乾淨,還用廁所的水槍對對素媛進行了整個身體的噴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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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鬥淳的快樂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別人越痛苦他越興奮。

趙鬥淳作案時已經58歲

。據報道,趙鬥淳還虐殺過自己的寵物狗。

素媛之前,趙鬥淳就已經有過強jian、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暴力犯罪前科。

一般人犯罪多是為了金錢或權利,而趙鬥淳這類人的犯罪則是為了滿足自己特殊的情緒需求:x快感。

趙鬥淳從未認罪,毫無悔意,他幹了如此殘忍可怕的事情,但他持續的在否認和狡辯,甚至編出了自己是見義勇為救素媛,才出現在廁所的鬼話。

在提取到jing液DNA證據之後,鐵證如山,他竟然可以說自己喝醉了,什麼都不記得了。

入獄之後,趙鬥淳從未感到內疚感,他不斷的寫信請願,強調自己是個好人,甚至在電視採訪中,能夠輕飄飄的說,小女孩將來都要做這種事的,提前一點有什麼問題呢。

做出了這樣對別人巨大傷害的事情,他如此輕鬆的合理化。這樣的人,跟魔鬼有什麼兩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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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將“七無”定為反社會人格的標準:即,無社會責任感、無道德觀念、無恐懼心理、無罪惡感、無自制力、無悔改心、無真實情感。

一般具備其中三個以上特徵,即可診斷為反社會人格。

趙鬥淳完美不但符合其中多項,從他在監獄中極度自律,目標明確的行為來看,他甚至可能是更為嚴重的“冷血精神病Psychopath”。

這樣的人做出了這樣的行為,難道不應該得到最嚴厲的懲罰嗎?因為普通的刑罰對於這類人來說,是毫無用處的。如果這個時候法律不到位,只會激起人們強烈的憤怒。

這也就素媛案歷經十餘年仍無法平息大眾怒火的原因。

趙鬥淳們該不該殺?強jian能不能判死刑?

這個問題幾千年的孔子就回答過。

以直報怨,以德報德。若以德報怨,何以報德?

大家看看“百香果女孩被jian殺案”,在沒判死刑之前引起了多大的民憤就知道了。

在這一片土地上,作惡是要受刑的,殺人是要償命的。

趙鬥淳們,難道不應該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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