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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借”銀行卡給詐騙團伙走賬500餘萬獲酬千餘元 涉嫌犯罪已被刑拘

原標題:男子“出借”銀行卡給詐騙團伙走賬500餘萬獲酬千餘元,涉嫌犯罪已被刑拘

為了賺外快,一名在上海打工的年輕男子將自己的銀行卡賬戶出借給詐騙團伙,配合對方完成走賬500餘萬元,獲得報酬千餘元。實際上,他的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

11月9日,普陀公安分局真光路派出所民警在偵辦一起電信網路詐騙案件中,發現多筆被害人被騙資金均透過吳某名下的銀行卡轉賬,涉及金額達500餘萬元。11月10日17時許,民警根據前期偵查獲取的線索,在真光路某飯店內將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的吳某抓獲。

據吳某交代,今年7月初,網友“臭臭”告訴他,有一個可以輕鬆賺錢的“活”:只要提供自己的銀行卡,配合“刷刷臉、轉轉賬”就能拿到大筆“好處費”。吳某覺得有錢賺,就答應對方,還專門到銀行辦了一張新的銀行卡用來配合轉賬。

在接下去的幾個月,吳某多次根據“臭臭”的指示,提供驗證短息、掃臉認證,共幫助詐騙團伙走賬洗錢500餘萬元。在此期間,“臭臭”分別給他發了400元和666。66元的微信紅包。

據吳某交代,他很清楚“臭臭”他們在做違法犯罪的事情,只是法律意識淡薄,以為自己提供銀行卡給他們轉賬並不算騙。今年11月10日,犯罪嫌疑人吳某因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被普陀警方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相關案件及“臭臭”的身份資訊,警方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跟吳某一樣,很多人對於租借或出售銀行卡的社會危害和法律後果,並沒有充分的認知。近年來處於多發高發態勢的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都離不開資訊流和資金流這兩個關鍵要素,手機卡和銀行卡是必須的載體。本案中,“臭臭”從事的收販卡活動,已經成為電信網路詐騙團伙不可或缺的支援產業。

雖然電話卡、銀行卡都要求實名制辦理,但使用過程中出現了“實名不實人”的情況,因此被犯罪分子利用於從事電信網路詐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的《關於辦理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出售、出租、出借銀行卡或支付賬戶給犯罪分子使用,可能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如果情節嚴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男子“出借”銀行卡給詐騙團伙走賬500餘萬獲酬千餘元 涉嫌犯罪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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