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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出於好奇查詢他人售後訂單被辭退,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職工出於好奇查詢他人售後訂單被辭退,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

近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釋出了10個典型案例,其中第8個案例《勞動者違規查詢隱私資訊單位可依法解除》中,某科技發展公司職工楊某非因工作需要查詢兩位女同事的行程軌跡資訊,被公司開除後申請勞動仲裁,但未得到仲裁的支援。此後,楊某不服裁決提起訴訟,但是法院仍判決公司開除合法。(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京0108民初52354號)

但同樣是違規查詢同事個人資訊,有的職工被公司開除後,卻打贏了官司。這是為什麼呢?

2011年11月25日,譚某入職廣州晶東貿易有限公司,雙方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2020年6月17日,晶東公司與譚某解除勞動關係,理由是譚某出於個人目的,利用自身工作許可權違規查詢朋友及不認識的同事的電話、地址等售後訂單資訊。

雙方《談話記錄》顯示,譚某已簽名確認如下事實:“我的工作職責是負責卡板週轉率的臺賬;我之前是客服的前臺接待,是有售後查詢的許可權的;在6月1號晚上我有查詢一些朋友及不認識的同事的售後訂單;不是工作用途,是出於好奇隨便查詢了一下朋友同事的售後訂單資訊;我知道非工作用途的查詢是違規的,我接受公司對我的違規行為給予制度對應的處罰;我只是因為獲取了之前沒有的許可權好奇查詢,並未做其他事情。”

2020年7月3日,譚某向廣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仲裁裁決晶東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22436元。晶東公司不服裁決,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譚某發現有新下發的許可權後,出於好奇對新許可權進行了解。但是,基於非工作用途,譚某利用新許可權查詢了朋友及不認識同事的訂單資訊,確屬不當。雖然譚某實施了前述違規查詢行為,但並未對晶東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而且,晶東公司明知譚某不應獲得新許可權卻將新許可權下發給譚某,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過失。企業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均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譚某的違規查詢行為固然存在過錯,但譚某的過錯行為是否應當被解除勞動關係,關鍵還在於是否違反了晶東公司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

晶東公司以譚某嚴重違反《集團資訊保安管理制度》為由,解除與譚某的勞動關係,但無譚某確認已收悉的記錄。因此,本院不予認定譚某已知悉《集團資訊保安管理制度》的具體內容,而且前述管理檔案未規定違反具體條款內容後的對應懲罰措施,故晶東公司以譚某解除勞動關係依據不足,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粵0112民初15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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