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答覆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以下簡稱財稅[2013]103號檔案)的規定,將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稅前扣除的具體操作要點總結如下:
(1)企業年金,是指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根據《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2)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年金的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
4%
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其中,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不得超過參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
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
超過
上述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個人繳費
部分
,應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
計徵個人所得稅
。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案例
企業年金的扣除
田靜為某市藍天公司的職員,2019年已取得公司發放的工資薪金150000元,已按4%繳付年金6000元。
如果該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46000元,年金個人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為5520(46000×3×4%)元,那麼只能稅前扣除5400元,超出的480元需併入當年綜合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該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6000元,年金個人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為6720(56000×3×4%)元,則實際繳付的年金6000元全部可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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