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但有的債務人為了“耍賴”
在欠條的署名上做起了文章
故意將自己的名字錯寫、漏寫
這欠款還能要回嗎?
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王小乙多次從原告處購買黃沙,並分別於2016年3月2日、4月5日、6月5日向原告張某出具了欠黃沙貨款18000元、13000元、29060元的欠條各一張,
被告王小乙在欠條上均署名“王乙
”。被告出具欠條後,經原告多次催要,都沒有給付以上所欠黃沙貨款60060元。為此,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支付黃沙貨款共計42060元。本案審理期間,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黃沙貨款的數額變更為60060元。
爭議
被告辯稱,“我叫王小乙,不叫王乙。
原告出具的三張欠條,並不是我本人書寫的,欠條的內容、簽名均不是我寫的。我沒有購買過原告的黃沙,原告的起訴不屬實,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交了欠條3張,用於證明被告於2016年3月2日欠原告黃沙貨款18000元、於2016年4月5日欠原告黃沙貨款13000元、於2016年6月5日欠原告黃沙貨款29060元,三次共欠60060元,原告稱這三張欠條均為王小乙本人書寫,雖然簽名風格不一樣,但欠條內容、欠款金額、手機號碼、欠款日期均出自被告一人,並且王小乙的父親有時候也喊王小乙為王乙。
法院審理
本案審理期間,被告王小乙曾申請對涉案三張欠條進行筆跡鑑定,因其未交納鑑定費用,鑑定中心做退案處理,後被告不再要求進行筆跡鑑定,
被告未提供三張欠條不是其出具的證據,
因此,被告的辯稱法院不予採信。
原告出具的三張欠條能夠證明其主張的相關主要事實,其真實、有效性法院予以認定。
綜上,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王小乙多次從原告處購買黃沙,拖欠原告黃沙貨款6006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未付,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額和支付方式支付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條規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
原告要求被告王小乙支付黃沙貨款60060元,並無不當,法院應予支援。被告的辯稱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綜上所述,判決如下:由被告王小乙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某黃沙貨款60060元。
法官提醒
欠條作為個人或單位在欠款、欠物時所寫的書面憑證,在現實生活中頻頻出現,因欠條不規範或欠條內容欠缺引發的糾紛也日益增多。在這類糾紛中,“欠條”是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重要證據,因此,
如何寫好欠條,需要注意一些法律技巧:
1。字裡行間不能留有多餘空間,應當緊湊;
2。認真核對欠款人的簽名是否正確,最好附帶在欠條中體現出欠款人的身份證號碼,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3。欠款人簽名應當當面書寫,防止欠款人用其他人來簽名,最後拒絕承認欠條;
4。儘量避免使用容易產生分歧的語言;
5。最好在欠條中體現欠款的原因,以備查證。
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對公民基本的道德要求,不要總是“耍小聰明”,謀取不正當利益,要知道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小心“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文中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