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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只有百元的玉佩 卻換來10年牢獄到底值不值?

編輯:趙藝慧

財物是一個人的生存之本,但是取之有道考驗一個人的品質。最近,網路上公佈了一樁搶劫案,讓人唏噓的是涉案人員在搶劫之前做了相對充足的準備,但是令他們沒有想到的是搶劫的玉佩僅僅價值只有100元,但是等待他們的卻是長長冰冷的牢籠。

搶劫只有百元的玉佩 卻換來10年牢獄到底值不值?

原來,在2020年7、8月份,山西長治的陳某經中間人介紹,答應幫王某前往北京賣一塊玉佩。他們決定使用藥物將王某迷暈,這樣就可以在沒反抗的情況下,拿走王某佩戴在脖子上的玉佩掛墜。

隨後,鄭某和周某從山西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取回氯硝西泮片一盒(備註:該藥有強烈的催眠作用)。為了試驗效果,由周某試吃了5片後將剩餘放回瓶中。8月14日凌晨,陳某將藥液倒入紙杯加水後,給王某喝下。藥效起作用之後,王某昏睡過去,陳某便用指甲刀將王某脖子上玉佩的繩子剪斷,拿走玉佩後逃跑。

期間,鄭某在上車之前後悔,離開車站並且拿走了其餘三瓶藥,但是殊不知還有一瓶沒有拿掉,後來試圖勸阻三人未果。

經鑑定,被搶玉佩為岫玉掛墜,價值人民幣100元。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周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被告人吳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被告人鄭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看到這裡,很多網友表示自己不能理解,為了一塊100塊錢的玉竟然去犯罪,還要承擔嚴重的懲罰,真的是竹籃打水一場空;也有不少網友提出自己的疑問,即鄭某已經放棄犯罪了,為什麼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呢?

在本案中,四人系共同犯罪,陳某、周某、吳某、鄭某是經過預謀,共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運營中的旅客列車上,使用藥物手段致被害人昏睡,在被害人不知且不能反抗的情況下,當場劫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且系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對於鄭某中途下車的行為能否認定其主動放棄犯罪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案中,陳某等四人在共同犯罪中均屬於正犯,鄭某在上車之前離開的行為屬於犯罪的預備階段,對於共同正犯,如果想脫離共同犯罪關係,此時其需要消除預備行為對共同犯罪產生的物理上、心理上的作用,換句話說,此時鄭某僅僅離開和拿走三瓶藥是不夠的,其需要將全部藥物拿走並且消除自身對於其他三人起到的心理上的幫助,此時才能成立預備階段的中止犯,而在本案中鄭某並沒有達到這樣的標準,所以鄭某系搶劫罪既遂犯。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是根據四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而進行判決,比如陳某屬於犯罪的組織召集者和積極實施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積極參與了犯罪預謀並具體實施搶劫財物行為,系主犯,但地位和作用小於陳某;被告人吳某參與犯罪預謀並實施望風等配合行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以依法減輕處罰;被告人鄭某參與犯罪預謀並提供犯罪使用的藥物,起輔助作用,系從犯,可以依法減輕處罰。同時,根據四人到案對於犯罪事實供述等行為進行最終的判決,所以,筆者認為法院的審判是合法合理的。

透過這個案件是想告訴大家,投機取巧,妄圖透過不法手段獲取財物的想法是不可取的。在本案中,涉案人員可能沒有想到這個玉只有百元,但是法律的處罰不會因為這個玉的價值而輕易否定犯罪的性質,所以守住法律的底線,用自己的勞動和拼搏獲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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