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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外無牌!

浙A區域號牌措施推出後,杭城小客車增量指標競價的成交價格再度攀升,而搖號的中籤率又讓人無語。為了能儘快用車,一些人想到了借用別人的指標上牌買車。殊不知,“欲速則不達”,煩惱將不期而至。

近日,某聽眾向杭州交通91。8電臺我的汽車有話說欄目反映稱,朋友在幾年前使用該聽眾的身份證取得號牌併購買車輛,車款由朋友支付,車輛登記在該聽眾本人名下但由朋友實際佔有使用;因該聽眾自己想使用車牌,想讓其朋友把車輛過戶,但其朋友尚未取得指標,無法過戶;導致該聽眾既無法使用車輛,又無法申領指標。

雖然該聽眾的訴求是如何取回車牌,但是,車牌不是獨立的財產,而只是賴以識別具體機動車的身份標識——就好比居民身份證,只是對應公民的身份標識;離開了它所標識的物件——對應的機動車,車牌本身沒有任何法律意義。故此,車牌必須,也只能與對應的機動車相結合才具有財產屬性;單獨的車牌,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租借。

那麼,借用他人身份證所購買的車輛到底歸誰所有呢?從購車合同關係分析,合同中的購買方是出借身份證的本人,合同是以出借身份證的本人名義簽署的;合同中約定負有支付購車款義務的是出借身份證的本人,約定享有受領出賣方交付車輛的權利主體也是出借身份證的本人。再從車輛登記角度看,登記的車輛所有權人還是出借身份證的本人——而實際借用他人身份證、冒用他人名義的人只是本人的代理人。因此,從外部視角分析,借名購買的車輛的所有權屬於出借身份證的本人所有。

至於出借身份證的本人與借用人之間的法律關係,首先要看雙方的約定;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這種約定不具有對外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並且也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車輛應屬於出借身份證的本人所有。

至於車牌,自與車輛同命運。

另外,由於購車款實際是由借用人支付,故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否則出借人在取回車輛的同時,應當向借用人返還其實際支付的購車款——又因為借用人在向出借人返還車輛之前已經實際佔有使用了車輛,取得了在佔有使用車輛期間該車輛的使用和支配利益,故從權利和義務對等的角度出發,對於車輛返還之前價值的貶損,應由使用人承擔。簡言之,在返還車輛時,出借人僅需支付車輛的現值——而非支付車輛的購置價。當然,雙方也可以協商將車輛出售,所得借款歸借用人所有。

當然,借名買車的煩惱遠不止這些。

對於出借人而言,由於其在外部法律關係上被認定為車輛的所有權人,故一旦因車輛的缺陷發生交通事故,或者在借用人醉駕、毒駕或者其他不能駕駛車輛情形下發生事故,則出借人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而需要對借用人駕駛車輛發生事故所產生的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機動車就好比移動的“定時炸彈”,誰能保證不發生事故?即使因為出借車牌收取了一些費用,但比起可能面臨的賠償風險,孰輕孰重不言而喻。

對於借用人而言,由於在外部法律關係上車輛的所有權人依然是出借人,故一旦出借人揹負債務,這輛借用人出錢的車輛就可能作為出借人的財產而被用來清償出借人的債務;借用人只能要求出借人歸還相關購車款——但問題是,出借人在名下財產被法院拍賣抵債的情況下,很可能已經喪失了償債能力,再要歸還借用人的車款,已經力不從心。

所以,借名買車不可取,出借指標不可行。如果要解決用車的燃眉之急,完全可以向正規的車輛租賃公司租車,而切莫貪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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