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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法評】“嫖娼合法”不是中國之治

11月3日早上,法治日報刊文內容直指當下網路中被提及的嫖娼合法的相關論調,立場鮮明地指出“嫖娼合法化”等陳詞濫調當休矣!

近日,警方就某公眾人物嫖娼所釋出的情況通報,引發了公眾的廣泛關注,甚至於某些人再次跳出來,從警方通報合不合法,到個人隱私權要不要保護,公眾人物該不該被“一棍子打死”等各種觀點引發謬論,更是將一些“嫖娼合法化”等等陳詞濫調撿起來,套上“保護人權”的外衣,鼓吹西方所謂的“人性自由”等。

且不討論警方通報,單就“嫖娼”而言,“黃賭毒”首惡,敗人毀家已是歷史公認、萬人唾棄。解放初期,國家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拯救了大量從事此類行業的舊社會婦女,從這一點上看,可以明確或是退一步講,“嫖娼”以及從事此類行業交易的行為,是社會所不容、國家所不許的,必須嚴令禁止。進一步講,諸如“嫖娼合法”等言論,既違反家教家風、背離社會良俗,又不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在要求,根本不能成為保護人民權益的良法善治。

再者,“嫖娼”等黃賭毒本身就是違反社會管理、違法。《刑法》關於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等多種罪名的規定,《婚姻法》關於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規定,《婦女權益保護法》關於婦女人身權利保護的有關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賣淫、嫖娼的處罰規定,都是現行法律法規對“嫖娼”等行為治理體系的有效構件,決不能被虛置、廢止。

更重要的是,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披上“人權外衣”,鼓吹“嫖娼合法”可以糾正“人性弱點”,或是引用極少“外國”允許性交易合法的個例去佐證“嫖娼合法”是社會主流、符合國際潮流。事實恰恰打臉,一方面國外合法性交易並非主流,法國、瑞典等多國相繼透過立法打擊色情業,“天堂”美國也只有內華達州承認性交易合法。另一方面,大量的事實證明,賣淫嫖娼背後往往是諸多違法犯罪活動的“溫床”和起源,合法化只會讓社會管理秩序變得混亂。

需要強調的是,社會治理制度的好與壞,決定於是否“

順民意、察民情、解民憂、惠民生

”,只有“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的治理舉措才是人民歡迎、人民滿意的良法善治、中國之治。實踐已經證明,“嫖娼合法化”等所謂的“西方之治”是徹底失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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