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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投資中名義股東法律風險管理(連載3)隱名投資是否合法?

芻議投資中名義股東法律風險管理

江西智橋律師事務所 張小兵

二、隱名投資行為的合法性

(一)隱名投資行為的法律關係

在隱名投資行為中,最基礎的實際投資者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委託投資法律關係。同時,還存在實際投資者、名義股東和目標公司之間的投資法律關係;實際投資者、名義股東和目標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間的其他法律關係。

實際投資者與名義規定之間的委託投資法律關係其實質是一種特殊的股權設計。該投資法律關係,如無法律禁止之情形,實際投資者對名義股東持有投資債權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應該是無疑義的。至於實際投資者是否能夠擁有享有法定股東的各項權利,一旦實際投資者有從“潛水”浮出水面的意願能否得到法律支援呢?這就涉及到實際投資者、名義股東和目標公司之間的投資法律關係中,到底誰是真正的公司股東?投資說到底還是一種交易,根據交易的相對性原則,公司只能認可與自己簽訂了投資協議的民事主體作為投資專案的合作方,除非目標公司在實際投資者與名義股東之間的委託投資協議上簽字確認,目標公司所認可的股東只能是名義股東。

至於實際投資者、名義股東和目標公司之外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中,如果一旦真正權利人和善意第三人(如目標公司股東、目標公司交易方等)之間的利益發生衝突,就涉及到利益保護的天平向誰傾斜的問題。筆者認為,由於實際投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委託投資法律關係屬於商業隱私的範疇,名義股東又在目標公司章程登記在冊,根據物權公示原則以及善意取得、保護善意第三人、表見代理等現代民法制度,出於交易安全形度考慮,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應當優先予以保護。

以上關於隱名投資行為法律關係中各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觀點,是筆者在本文中進行分析闡述的邏輯前提。

(二)隱名投資行為的法律規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三)》)中對“實際出資人”相關概念進行了籠統說明。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8月份公佈的《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在外商投資企業中隱名投資的有效性。《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掛牌條件適用基本標準指引(試行)》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也有相關隱名投資的條款。

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關於“隱名投資”的規定較為零亂,但是除了因違反《公務員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證券法》等規定,公務員、警察、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以及在某些特定投資領域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法人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為股東之外,我國法律雖然尚未見明確規制“隱名股東”或“顯名股東”等的條款,但對於隱名投資並無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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