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腳踏車輕巧方便
是很多人出行的首選
大部分電動腳踏車駕駛人
都能自覺規範行車
但總有那麼一些人
我行我素,違反交通規則
他們大概抱著這樣的想法
“車少,沒事!”
“他們都過了,我也過了吧!”
我是“弱勢群體”,應該讓我
如果發生事故
我應該沒責任
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
2021年12月13日16時30分許,許*海駕駛電動腳踏車沿丹陽市南二環路由西向東行駛,紅燈亮時直行透過該道路與華南路交叉路口,與由西向東右轉彎透過該路口的張*紅駕駛的蘇L9***3號小型客車相 撞,許*海受傷、兩車受損。
經調查,
當事人許*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訊號燈和非機動車訊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負
全部責任
;當事人張*紅
無責任
。
丹陽交警提醒
各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駕駛員,在出行時務必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尤其在早晚高峰車流量比較密集的情況下,非機動車駕駛員在透過路口時一定要按照交通訊號燈緩慢安全透過,出行必須佩戴好安全頭盔。同時,也要提醒廣大駕駛員,黃燈作為一種過渡訊號燈,在黃燈亮時,車輛未越過停車線應停車等待,搶黃燈通行是一種很危險的駕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