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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非萬能的分責依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非萬能的分責依據

案情簡介:

2009年6月17日17時30分左右,被告沈丘汽運公司僱傭的駕駛員鮑士許駕駛的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因左前輪爆胎致其車失控向左撞斷中心隔離島兩側護欄衝入逆向車道,與原告葛宇斐之父葛信國駕駛的轎車相撞後,貨車又撞斷逆向車道邊緣(南側)防護欄方停住車。該事故導致葛信國、葛宇斐、鮑士許三人受傷,車輛、路產受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該起事故屬於交通意外事故。事後,葛宇斐向法院起訴被告保周口市分公司、被告保沈丘支公司承擔賠償。

最終判決:

一、原告葛宇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121831.85元,由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36938元(含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被告人保沈丘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36938元。

二、原告葛宇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的47955.85元,由被告沈丘汽運公司予以賠償。

Holmes認為:

[玫瑰]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決定所依據的主要證據,但是其認定責任的方式與民事訴訟中關於侵權行為認定的法律依據、歸責原則有所區別

[玫瑰]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民事侵權賠償責任的分配不應當單純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來確定,而應當從損害行為、損害後果、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及主觀方面的過錯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

[玫瑰]本案中,涉案車輛發生爆胎後,鮑士許在車輛制動、路面情況均正常且車輛系空載的情況下,未能採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導致車輛撞斷隔離帶護欄後衝入逆向車道,與正常行駛的葛信國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致使葛宇斐受傷。鮑士許的不當行為與損害事實的發生存在因果關係,其主觀上亦存在一定過失,葛信國駕車系正常行駛,主觀上不存在任何過錯。

[玫瑰]鮑士許系沈丘汽運公司僱用的司機,案發時正在履行職務,因此涉案事故的法律後果應當由沈丘汽運公司負擔,沈丘汽運公司應對葛宇斐受傷後的合理經濟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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