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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二種肉,身為中國人是一定要吃的

作者:F520紹興

有二種肉,身為中國人是一定要吃的

大家都愛吃

有二種肉,我認為身為中國人是一定要吃的,一種是豬肉,這涉及民族傳承。另一種是狗肉,這涉及個人權利。

江南的食狗肉風俗,認為狗肉性熱,冬天吃了熱身,夏天吃了上火。而嶺南兩廣地區,偏偏要在夏天吃,還要配上多糖的荔枝,認為吃了後夏天不生瘡。今天是夏至,本來訂了機票要去玉林參加荔枝狗肉節的,結果早上誤機了,遺憾沒有成行。

越來越感受到的趨勢是,吃狗肉的自由會被幹涉。除去來源合法,衛生檢疫這類理由,我最不能接受,把禁食狗肉視為一種文明進步。2017年臺灣透過立法,禁食貓狗,一位議員激動的聲淚俱下,大呼,有生之看到立法透過,死可瞑目了。把個人對狗的感情,凌駕於他人自由之上,算什麼文明?實是干涉私域權利的暴政惡法。

養狗和吃狗本都是私域內的行為,純由個人生理或情感需要而定,無涉他人利益,何罪之有?即使從動物權利的角度說,受益還是受害亦難有確定的標準。養狗固然可以讓狗個體活的相對舒適和長壽。但很難說,出於人的需要的強迫訓練、斷尾、閹割、刻意保持殘疾性狀,對於狗整個物種是好事。食用狗肉讓狗受益,也並非不能解釋,控制個體的數量對於種群本身有益,且相當多的肉用動物,均得益於人類的食用而種群龐大。

立法只能針對公域中的權利衝突,而養狗對公域影響是顯著的,有衛生問題,有環境問題,狗更是一種危險的動物,隨時可能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隨手查新聞,《深圳商報》報道2018深圳每月平均犬傷1萬人。《浙江日報》報道溫州2018年犬傷7萬人。中國疾控中心資料,2018年,中國狂犬病報告發病443人,死亡426人。

社會上食用狗肉,招至抗議,往往是愛狗者認為傷害了他們的感情,他們的愛心,受到了其他人類的公然褻瀆,所以屢屢發生無視他人財產與生命安全的“駕車攔狗”事件。感情傷害不可量化且無法客觀證明,一個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獨自承受感情傷害,是必要的素質與能力,不然你還能和別人戀愛分手嗎?再則,吃豬肉不傷害他人感情嗎?

這部分人類,被狗綁架了感情,反而對同類異常兇狠。把對自己一條狗的感情,擴大到要給於整個物種一種特權,甚至要與人平權或高於他人人權,這非常荒唐。所謂的狗通人性,只是狗和人類長期生活中,進化出的行為反饋模式,表情、眼神、行為都只是固定套路的表演,被天真的人類所解讀而已,狗本身對並不理解,是無意識的。主人亡故,狗守著故士,並非狗動情,只是它原來的一套固定執行程式,沒人去觸發和啟動了,它那裡傻等而已。狗和主人的屍體獨處,狗吃掉主人屍體是很常見的事件。

我並不反對養狗,也不討厭狗,也養過狗。但狗就是狗,在家是寵物,脫離了主人就是流浪動物。我兒子特別怕狗,但平時我不妖魔化狗。基本就是提醒他,如“遇到狗千萬不要跑,跑了,狗會追的,狗搞不清楚,你是獵物還是玩伴”,“不要逗狗,摸狗,那怕是看上去很憨的,搞不好人家就在發情期,難受著呢”,“不用太怕狗,狗一般不會攻擊人,遇到最好的做法是無視它們路過。”

但我非常討厭狗主人說,“我們家的狗不咬人”。狗不咬人,還配為狗嗎?狗是食肉動物,捕食的天性仍在。說自己的狗不咬人,言下之意是,“如果你被我家的狗咬了,是你自己有問題。” “因為我們家狗不咬人,為什麼偏偏咬你,是你自己招惹的吧?” 把一隻危險動物帶到公共空間,還厚顏無恥的強詞奪理,我認為這是一種對他人態度上的冒犯,必要的回擊就是,“你這隻狗的肉肯定很好吃”。

我支援對於養狗要立法管理,即要明確在私域的權利與自由,養也好,吃也好,公權不能干涉。更要明確,在公域狗作為人的財產是沒有權利的,公域立法強調是養狗人的義務,本質是保護其他的人不受狗的傷害與影響。所以我的立法建議如下:

不必限制養狗數量或品種,只要你承擔責任,養多少都是你的自由。

狗是財產,只是財產,合法登記和狗才能確定是主人的財產。

明確住宅內養狗自由,但影響鄰居的,要民事賠償,包括聲音、糞便,氣味影響。

鼓勵小區業委會組織業主,制定有約束力的《小區內養狗公約》。也許無狗小區,房價會高一點。

對於狗傷人的,要提高民事賠償標準,建議5000元起。對於主人有過錯,對他人造人身損害的,要按刑事傷害處理。

無主之狗,明確獵殺無責。入室打狗為偷,公地捕狗為獵。無主狗,流浪狗不屬於野生動物。

明確支援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捕捉流浪狗進行圈養,並可以不限目的進行交易。(你有愛心就養它到死,你為求財,你可以用來生小狗、賣狗肉。)

發生交通事故,除了能證明是司機故意撞狗外,均為狗主人的責任。

自行宰殺自食狗肉自由,開店出售狗肉的需要有來源證明。

反對公開傷害和虐殺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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