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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過馬路被撞後遭大貨車碾壓死亡 司機逃逸不擔責

劉某夫妻二人晚飯後,欲步行至馬路對面的湖邊散步,夫妻倆在穿越馬路時被張某駕駛的小轎車撞倒,丈夫劉某被撞到對向車道。而對向車道正好一輛大貨車行駛過來,夜晚突遇路上躺著人,駕駛的貨車的王師傅根本來不及躲閃直接碾軋了躺在馬路上的劉某。兩次事故幾乎沒有間隔。劉某當場死亡,小轎車駕駛員張某隨即報警,而大貨車駕駛員王某駕車逃逸。經法醫鑑定,劉某在第二次事故發生時存在生理反應。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王某正常駕車行駛,行駛過程中不存在違反交通管理運輸法規的行為,張某因駕車觀察不周,將過馬路的行人劉某撞至對向車道,王某不具備反應時間躲避劉某。大貨車駕駛員是否承擔責任?

男子過馬路被撞後遭大貨車碾壓死亡 司機逃逸不擔責

嘉賓:馬友泉律師

上海國暢律師事務所主任

方弘:劉某的死到底是誰造成的,是小轎車駕駛員張某還是大貨車駕駛員李某?

馬友泉律師:

根據法醫鑑定,“劉某在第二次事故發生時存在生理反應”,說明劉某當場死亡,系大貨車駕駛員王師傅駕駛貨車直接碾軋所致。

但是,

劉某死亡這一後果,與小轎車司機張某違法駕駛車輛行為是分不開的。

張某因駕車觀察不周,將被害人劉某撞到對向車道,才會產生貨車碾壓的結果。沒有張某的行為,不會有劉某死亡結果。

劉某死亡是多因一果,貨車駕駛員王師傅和轎車司機張某,都有可能這一嚴重後果承擔責任。

方弘:小轎車張某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構成犯罪嗎?

馬友泉律師:

小轎車張某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具體責任劃分主要根據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確定。

結合案件事實、當事人過錯程度判斷,本案系張某駕車觀察不周,未注意到過馬路的行人劉某夫妻導致撞倒行人,其存在較大過錯。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具體至本案,如果事故傷情情況以及責任認定符合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一項的法律規定,那麼張某構成交通肇事罪。

即使轎車司機張某當時沒有把劉某撞死,但公共道路車輛密集,機動車都處於高速行駛狀態,具有極強的危險性。將人撞倒被其他車輛輾軋,也是大機率事件。

因此,轎車司機張某應對劉某的死亡承擔責任。

方弘:大貨車駕駛員對於突來橫禍又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承擔什麼責任?

馬友泉律師:本案對於王某的刑事責任認定存在爭議,

爭議焦點在於王某正常駕車行駛,行駛過程中不存在違反交通管理運輸法規的行為,系張某駕車觀察不周,將過馬路的行人劉某撞至對向車道,王某不具備反應時間,

如果不考慮其此後肇事逃逸的行為,王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應承擔責任。

但根據有關法律規定,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60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是當事人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程度,只有在無法查清上述情形的前提下才適用第61條的規定,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能夠查清王某的正常駕駛行為不是引起事故發生的原因,其在事故的發生中也不存在過錯,所以王某不應承擔事故責任,也就不應追究王某的刑事責任。

本案大貨車駕駛員王某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仍駕車逃離事故現場,且未積極救助劉某,又未即時歸案的情況下,其行為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但本案劉某的死亡並非因為王某逃逸、未及時履行救助義務導致,即王某的逃逸行為與劉某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係。《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的規定的行政責任,

司法機關不能把認定行政責任的法律根據直接作為認定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應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判斷。

方弘:交通肇事逃逸是一件非常不可取的行為,只會讓自己陷入深淵?

馬友泉律師:

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

記住一點,千萬不能逃逸。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將可能承擔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

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

《刑法》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3、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即使購買了商業保險,

保險公司可以根據保險合同拒賠。

其他拒賠的理由還有醉駕、無證駕駛、準駕車型不符、車輛未依法年檢等。

4、發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5、

正確的做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方弘:說到底,這還是對緊急救人和避免擔責的價值觀的選擇。遇事有擔當、搶救生命永遠放在第一位自然就不會有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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