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汽車/ 正文

因證物取得不規範、鑑定書證明力低、證言無法證實強姦事實,被控強姦證據不足獲無罪案例

一、裁判要旨

本案物證的取得不規範、醫學物證檢驗鑑定書的證明力不強、證人證言不能證明行為人有使用暴力手段強制被害人進單間浴室的行為。原裁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有機聯絡且相互印證的證據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行為人實施強姦行為的唯一結論。

二、案例索引

(2017)皖刑再2號

三、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12日下午,王某在河南省鄢陵縣九妹美容美髮店理髮、洗面後,經店老闆樊某同意,將服務員田某和田某某約出到街上吃飯。三人在縣城南街吃飯後,王某表示想和田某單獨說會話,讓田某某先回店裡並告知店老闆樊某。王某與田某到縣城十字街再次吃飯後,要田某當晚不回店裡,並安排一名三輪車伕到九妹美容美髮店將此情況告知店老闆樊某。之後,王某將田某帶到商業浴池,買了一張單間票後兩人共同洗浴。洗浴後,王某將田某領到縣城麗晶賓館住宿。第二天早上,王某將田某送回九妹美容美髮店即離開,田某向樊某哭訴其被王某強姦的經過後,二人早上即來到商業浴池,找到頭天晚上的售票員賀某,將田某與王某在單間浴室的毛巾被取回。下午,當王某再次來到九妹美容美髮店時,田某打電話向公安機關報案,王某被抓獲。上述事實,有被害人田某陳述、證人樊某、賀某的證言等證據證實,予以確認。

四、法院認為

原裁判認定2000年10月12日晚,原審被告人王某將田某領到商業浴池拉入一單間浴室內,不顧田某推著反抗,將其衣服脫光,對其進行了姦淫。經審查認為,這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予確認。具體評判如下:

原裁判根據公訴機關的指控,依據被害人的陳述、證人證言、提取筆錄、法醫學物證檢驗鑑定書等證據印證王夢軍構成強姦罪。經審查,本案中王某從未作過有罪供述,除被害人田某的陳述之外,無其他證據證實王某實施了強姦行為,在案證據存在疑點且不能合理排除。一是物證的取得不規範。本案中,唯一的物證商業浴池毛巾被不是由辦案人員直接從案發現場提取,而是由被害人田某和證人樊某案發第二天上午自行前往案發現場提取,提取後沒有立即移交給辦案人員,而是在下午報案後才將商業浴池毛巾被移交給辦案人員,不能排除該物證檢材存在被作假或汙染的可能。二是法醫學物證檢驗鑑定書的證明力不強。該鑑定所依據的檢材是田某血液、田某的褲頭、商業浴池毛巾被,檢驗結果為田某的褲頭和商業浴池毛巾被上未檢出精斑,商業浴池毛巾被上的人血血型與被害人田某的血型均為O型。由於商業浴池系公共場所,在沒有透過DNA鑑定方式將毛巾被上血跡與被害人田某相應檢材作同一認定的情況下,不能僅因兩者血型相同就得出毛巾被上血跡系被害人田某所留的唯一結論,更不能證明系王某強姦行為所致。三是證人賀某的證言雖可證明王某與被害人田某一道去浴室洗澡時,田某曾表達對男女洗單間不情願的意思,但不能證明王某有使用暴力手段強制田某進單間浴室的行為。四是證人樊某的證言雖證明聽被害人田某說其被王某強姦,但該證言屬於傳來證據,其中關於強姦行為發生的內容都是被害人田某事後向其轉述的,樊某當時並不在案發現場,所證明的內容並非本人直接感知,故該證言不能證明被害人田某被強姦的過程。綜上,原裁判據以定案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有機聯絡且相互印證的證據鎖鏈,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不能排除合理懷疑得出王某實施強姦行為的唯一結論。

本院認為:原一、二審及兩次再審裁判認定原審被告人王某犯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改判糾正。對原審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應當改判無罪的意見,予以採納。

五、裁判結果

一、撤銷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許刑再終字第6號刑事裁定和(2007)許刑再終字第5號刑事判決;

二、撤銷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2004)許中刑一終字第110號刑事裁定和河南省鄢陵縣人民法院(2004)鄢刑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

三、原審被告人王某無罪。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