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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心!張家界腳踏車賽一女選手墜崖身亡:誰該為此負責?

8月8日,網傳第十屆“金健杯”天門山天路腳踏車挑戰賽中,一名參賽女子在下坡時摔下懸崖身亡,大賽組委會表示:“比完賽後下坡轉彎出事,山路比較險峻。”

痛心!張家界腳踏車賽一女選手墜崖身亡:誰該為此負責?

該起意外事件讓人十分痛惜,也使得此次腳踏車挑戰賽籠罩上了一層陰霾,不少網友對此都在質問:“為什麼要選擇如此險峻的地方比賽,組委會是否做好了賽事安全措施?

想必

該起事故也給賽事組委會當頭棒喝,但

組委會的初衷在於引導和促進全民健身,重點在於宣傳張家界以及天門山,提高城市和旅遊景點的社會知名度,而且

關於賽事活動安排、路線、裝備及技術規定等方面,賽事方都作出了相關說明,但是組織工作不是盡善盡美,安全工作是不是無可挑剔呢?值得反思!

痛心!張家界腳踏車賽一女選手墜崖身亡:誰該為此負責?

那麼誰該對此負責呢,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賽事的組委會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民法典》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對於此次“天門山天路腳踏車挑戰賽”,賽事組委會作為

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對於活動的參賽者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而且安全保障保障義務應該貫徹於整個賽事活動始終。

痛心!張家界腳踏車賽一女選手墜崖身亡:誰該為此負責?

若是賽事活動組織者在

安全條件、風險防範及應急處置預案等保障措施

存在疏漏,那麼是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至於該承擔多大的法律責任,取決於造成事故的原因,到底是參賽選手自身因素所致,還是賽道規劃、安全防護措施等不足導致的?需要進一步查明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

儘管《民法典》規定,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該規定也被稱之為“自甘風險”規定,但明確對於組織

活動者的責任不適用該規定,再次強調了組織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對於我們普通成年人而言,參加體育賽事一定要量力而行,更不要為了賽事獎金而不顧一切參賽,尤其像高危體育專案,切記不可盲目參賽,畢竟生命只有一次,家中還有父母老小,不值得為此冒險!

資料來源:https://www。meipian。cn/4bzs4vl9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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