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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

農村集體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業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農村集體土地的流轉是嚴格限制的。

首先來說說農用地:

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

法律規定就不多說了,這裡重點說以下幾點:

一、農用地的家庭承包方式都是有期限的。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法相應延長。

二、最關鍵的一點,也是大家經常忽略的,就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這一條往往在發生糾紛時顯得尤為重要,村集體一般會使用此條來進行抗辯。

三、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國家是

禁止閒置、荒蕪耕地的。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四、承包的土地可以進行轉包。

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當然,承包的農用地是不能用作非農建設的。

五、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最後特別提示的一點,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不可以買賣的,買賣的都是使用權。所以那種一次性買斷農村集體土地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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