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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江蘇一男醫生為娶情人,不惜給老婆喝慢性毒藥2年

婚姻歷來講究你情我願,兩人走到一起本身就充滿著艱辛,即使在婚後感到彼此不合適,也應該用合理的方式來結束這段婚姻,而不是為了自身的利益去剝奪他人的生命。

案例:江蘇一男醫生為娶情人,不惜給老婆喝慢性毒藥2年

本世紀初在江蘇曾經發生了一起男醫生為了迎娶情人,竟然給自己的結髮妻子喝慢性毒藥,最終導致妻子中毒身亡的案例。

邱某(化名,文中人名均為化名)從小出生在農村,上世紀90年代末,他憑藉著自己的努力考上了大學,並且深受當時學校導師顧某的喜歡。

因為邱某認真好學,而且在醫學上極有天賦。在畢業後經過導師的介紹,他很快就到蘇州的一家醫院內進行任職,而他的導師對他也很是愛惜,曾經下了很大一番心血來培養他。

俗話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邱某的導師有一個小女兒比她小一歲,後來在導師的撮合之下,兩人開始有意無意地進行接觸,並很快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案例:江蘇一男醫生為娶情人,不惜給老婆喝慢性毒藥2年

婚後沒多久,他們就有了屬於自己的孩子。一直以來,在外人看來,二人過得很是幸福美滿。

可事實上,在這份幸福的外表下,隱藏著諸多的矛盾與隱患,即便二人從來沒有發生過面的衝突,但是他們的價值觀和人生觀都有著極大的不同。

尤其是苦出身的邱某,這種強烈的自卑感更讓他無法與自己的妻子做到交心,有時候在邱某看來,妻子對他的安慰與鼓勵,反倒讓他的自卑更為強烈。

在這樣長期的壓抑生活中,邱某的內心漸漸產生了動搖。

由於平日裡他在單位是明星般的人物,身邊總有很多形形色色的女人環繞其中,尤其是隨著邱某身份和地位的提升後,他更是與自己的結髮妻子貌合神離。

案例:江蘇一男醫生為娶情人,不惜給老婆喝慢性毒藥2年

初次見面,二人便一見鍾情,張某雖然知道邱某已經結婚,但還是願意與他發展這種不正當的男女關係。

而邱某更是不顧道德的底線,私自同張某生活在一起。但一山不容二虎,漸漸的張某便開始挑唆邱某與他的原配妻子離婚,然後與自己結婚。

事實上,這一要求對於邱某而言是有所顧慮的,因為他能夠從一名普通大學生在短短几年內成為醫院的主任,這背後離不開他岳父的幫助,他不願意失去岳父這個靠山。

案例:江蘇一男醫生為娶情人,不惜給老婆喝慢性毒藥2年

思前想後,邱某便想到了一個折中的辦法,只要自己的妻子意外死亡,那麼他就可以名正言順的娶張某過門。

於是乎在邱某的腦海裡便醞釀出了一個極其險惡的想法,他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是從醫院的實驗室內配置了大量的慢性毒藥,將其投放在妻子的飲品當中。

在隨後的兩年時間內,邱某的妻子經常會感受到身體的不適,但每次到醫院檢查邱某都告訴她並無大礙。

直到他的身體一天比一天差,後來為了能夠讓自己的妻子加速死亡,邱某甚至在藥品的投放上加大了劑量,這也最終導致其妻子病情突然惡化,在2003年中秋那天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即便邱某做的再天衣無縫,可他忘記了自己的岳父是一位有著多年臨床經驗的老醫生,經過各部門的聯合調查,最終發現邱某投毒的事實,而他也因為故意殺人罪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江蘇一男醫生為娶情人,不惜給老婆喝慢性毒藥2年

投毒作為一種犯罪行為,不管其背後有什麼原因,其犯罪嫌疑人都需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那麼投毒殺人的應該定殺人罪還是投毒罪?

投毒殺人是需要根據其投毒的方向進行判斷的,如果其在公共場所進行投毒將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對他人投毒進行謀殺,將以故意殺人罪進行處罰。

首先,我們應該明確犯罪嫌疑人看是在哪裡投毒,這可能會涉及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

其次,嫌疑人如果以投毒方式殺人,有危害到他人的涉及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殺人,可能會數罪併罰;如果投毒僅殺害得到固定目標,定位故意殺人。

最後,不管被害的人與兇徒有什麼關係,都改變不了其行兇的事實,其他視具體情況分析。

案例:江蘇一男醫生為娶情人,不惜給老婆喝慢性毒藥2年

投毒罪與用投毒的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後者侵犯的則是特定的人的生命權。這是二者最關鍵的區別。

(二)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實施了已經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為;後者則表現為實施了以特定的人為目標,且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投毒方式的殺人行為。

(三)主觀方面不同。前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後者則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

綜上,本案中邱某為了擺脫妻子的控制,利用慢性藥物將其殺死,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故意殺人罪,而且邱某作為一名醫生明知這類要命的毒性,但是在最後一次投毒中還是加入了成倍的劑量,最終導致顧某的死亡。

案例:江蘇一男醫生為娶情人,不惜給老婆喝慢性毒藥2年

鑑於邱某的作案手段及其造成的社會影響,與自身醫生的身份背道而馳,其應當被法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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