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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女子“酒店赴約”遇害,誰之過?

據媒體報道,2022年9月9日上午8時許,31歲的李女士應孩子的“心理輔導老師”邀請到邵東市某酒店談點關於孩子的事,家人給她打了網約車,定位到邵東某酒店。當天上午8時24分,李女士乘網約車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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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家裡老人就有點擔心,李女士家人當即打電話,第一次打通了,只是沒人接,後來再次打就是打不通的狀態。家人預感李女士可能被騙了,就讓我們趕緊到酒店找人。

上午9時30分許,李女士家人趕到酒店,向酒店前臺說明原由,李女士可能被人騙了,有危險,請求酒店調取監控,查詢李女士是否來過酒店,在哪個房間。酒店不同意,說表明經過派出所才可以查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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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李女士家人到派出所說明情況,工作人員建議李女士家人說服酒店檢視監控。

上午10時30分許,李女士家人再次回到酒店。經過一番交涉,才如願檢視監控。監控顯示”8時37分,李女士敲開了315號房間的門。一個男的戴個帽子和口罩,一開門就馬上一把抓住李女士的手,想強行把她拖進房間,李女士害怕,往後退,最後被拖進了房間。”

看到此情況後,李女士家人要求酒店開門,但是遭到拒絕。無奈,報警處理。上午11時30分許,在民警的介入下,315的房門才被開啟。當時,李女士已經遇害,身上很多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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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警方通知李女士家人,嫌疑人已被抓獲。家人從警方獲悉的大致情況是:本案嫌疑人系李女士的網友,其冒充李女士孩子的心理醫生,騙取信任,後約李女士到酒店,殘忍將其殺害。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問題:

1、嫌疑人構成何種罪名?可能會受到什麼樣的處罰?

筆者認為嫌疑人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強姦罪,具體構成何種罪名,需要公安機關透過調查嫌疑人的動機、手段、行為後果等而得出相應的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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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2、酒店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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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作為經營場所,應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新聞報道中提到,嫌疑人第一次是用假的身份證登記被識破,一個小時後才用真的身份證登記。在一般行為邏輯看來,嫌疑人的這種行為顯然不屬於正常行為。後被害人李女士家人趕到酒店時,向其說明了相應查詢監控的事由,從上述事件來看,顯然查詢監控具有緊迫性,酒店予以拒絕。在李女士家人從派出所返回後,經交涉,才同意檢視。酒店影片監控顯示,李女士是被迫進入酒店房間,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看出,李女士可能已經陷入危險之中。酒店從安全形度出發,完全可以向警方備案後,先行開門檢視李女士的安全狀況。等到警方到達酒店時,才打開房間,李女士死亡的後果已經產生。

筆者認為,雖然酒店應當保護客人的隱私,但是在保護隱私的同時應當兼顧保護客人的安全。如果有證據顯示,客人的安全可能受到侵犯時,應當採取措施及時制止。具體到本案,筆者認為,無論酒店開門是否耽誤李女士的搶救,都未盡到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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