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汽車/ 正文

何家弘教授,原來您的書談過間接證據在偵查階段的作用,懇請賜教

上一篇和何家弘教授請教間接證據在偵查過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美中不足的是引用的不是何教授的大作。

奈何我不服輸,又是週末不搬磚,在多次更換關鍵詞後(因為找到的一篇何家弘著《證據法學》沒有全文只有試讀,只能靠試關鍵詞找出頁面),功夫不負有心人,終於找到了何家弘自己著作裡的關於間接證據在偵查過程中的作用描述。

先放書的資訊:

何家弘教授,原來您的書談過間接證據在偵查階段的作用,懇請賜教

何家弘教授,原來您的書談過間接證據在偵查階段的作用,懇請賜教

何家弘教授,原來您的書談過間接證據在偵查階段的作用,懇請賜教

(為了不食言,本篇就稱之番外篇一吧,因為我的End篇肯定會寫出來)

接下里就是展示給大夥看何家弘教授學識無缺,著作中也介紹了間接證據在偵查環節的作用和重要性。

何家弘教授,原來您的書談過間接證據在偵查階段的作用,懇請賜教

這樣有上圖文字內容了,就能用這個間接證據證明何教授學術知識並未明顯缺失,而是有80%的機率有意無意避談間接證據在偵查過程中的作用。

請@何家弘教授能夠允許我引用您的大作,希望有機會與您交流下面幾個問題。

1、著作引文一

:“間接證據是發現和獲取直接證據的媒介。由於直接證據數量少,在很多案件中都難於直接獲取,往往是先收集到間接證據,再以間接證據為媒介,發現並獲取直接證據。間接證據的這一作用在偵查過程中尤為明顯,如透過證明某人發案時在場的證言尋找到目擊者;透過指印的對比確定犯罪嫌疑人,再透過訊問取得嫌疑人的供述,等等”

如果我是偵查員或檢察官,遵循上述引文間接證據的作用,一定會做出如下思維導圖,逐一落實。

Q1:有沒有透過病例異常塗改排查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

Q2:有沒有注意到多處簽名的異常並對涉及到的人做筆錄?

Q3:如果是偷換可能發生在哪些環節涉及哪些人,有進行相關人員筆錄否?錯換同理。

Q4:有注意到熊貓舉槍在外徘徊2小時的奇怪說法,並對相關人筆錄調查是否合理?

等等等等,二八咋換的案實在太多間接證據的疑點了,反而希寬希志是否具有血緣關係的優先順序在沒有圈定具體犯罪嫌疑人之前相對沒有那麼高。

2、著作引文二

:“直接證據以言詞證據居多,很可能出現虛假或失真,因此需要間接證據的印證或補強”

如果我是偵查員或檢察官,遵循上述引文,我會提出問題

Q1:跟犯罪嫌疑人存在利益關係甚至有可能參與犯罪或對犯罪行為知情的人,比如宗族村民走訪筆錄、產房嬰兒房醫護的筆錄,有沒有可能出現虛假或失真?

以有人告訴偵查人員一個解釋說產科實習醫護多且雜為例,為什麼偵查就能輕易相信,不求實是否有書證輔證?網友都能檢索出書證並無幾名實習醫護,偵查人員為什麼想不到而直接採信這個言詞並作為小品素材?

3、著作引文三

:“在無法收集到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依據大量的間接證據組成的證明體系,也可以認定案件事實。司法實踐的經驗證明,正確恰當地運用間接證據組合認定案件事實,與依靠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組合一樣,同樣可以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程度”

我的評述:

難怪泰斗影片反覆強調只有“三個”間接證據是不充分的,忽視哪裡只是“三個”,明明是多組間接證據,而且還是沒有偵查權的原告律師能拿到的間接證據就已經這麼多了。如果公安421官宣調查卷宗能拿出來,得增加多少間接證據可以提供給原告律師質疑呀。

好了,番外篇一到此結束,後續不再談教材書籍文獻採訪了,說多了沒勁,狗屁倒灶的內容不值得拜讀。

教材內容既然沒有顯著的片面侷限性,那麼教材還是適合一些學校的法學本科生入門使用的,有問題也只是寫教材的人有立場罷了。

再見!

相關文章

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