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汽車/ 正文

不知道對方是失足婦女,見面奔現,送化妝品作為禮物,算不算嫖娼

小編有一個朋友有這樣的遭遇:朋友A某天很無聊,在某社交軟體打發時間,過程中結識了一個女子B,兩人在網上聊得很開心,一段時間後兩人都有意願線下見面奔現。

不知道對方是失足婦女,見面奔現,送化妝品作為禮物,算不算嫖娼

某社交軟體截圖

但是女子B暗示朋友A自己很喜歡某款化妝品,還撒嬌讓朋友A送她,自己才會出來。朋友A考慮了一下,答應了她自己願意。

於是朋友A訂好了酒店,女子B如約而來,看到了房間裡面已經買好的化妝品,兩個人以自然而然發生了成年人之間的事情,事後朋友A把化妝品作為禮物給這名女子,女子看見朋友A這麼信守承諾,很高興,於是主動留下了過夜,第二天兩人吃了早飯才各自離開。

不過幾天后朋友A收到一個晴天霹靂,有某派出所的警官給他打電話說他涉嫌嫖娼,讓他馬上到某派出所接受問詢。

朋友A沒有想到這個女子B其實是一個失足婦女,在其他酒店和人做交易時候被抓獲,為了自保,她供出來之前和她進行交易的客人資訊其中就有朋友A!

朋友A很委屈,他堅決否認嫖娼,堅持認為兩人就是yp的關係,兩人已經認識一段時間了,並不是失足婦女和嫖客的關係,還彼此知道對方姓名和職業(當然女的瞎編的)等資訊,自己送她東西就是出於之前已經聊了那麼久,發現有點喜歡她。

那麼問題來了,朋友A究竟是不是有嫖娼行為應該被拘留?

按照治安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嫖娼行為的認定一般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不特定的同性或者異性之間:例如包養二奶即使有金錢交易也一般不會認定為嫖娼行為;

2)發生關係(也包含其他敏感動作,自己腦補);

3)以金錢、財物為媒介:理論上講只要對方是自願的,你魅力足夠大,人家就是不要錢,就算和失足婦女發生關係也就是yp或者一夜情,只是道德範疇的問題。

不知道對方是失足婦女,見面奔現,送化妝品作為禮物,算不算嫖娼

因為小編覺得朋友A確實無辜,當然最後警官透過調查,認為他不夠成嫖娼條件,對他行為進行批評後,把他放走了,主要原因小編分析如下:

1、朋友A事前對女子B的真實身份確實不清楚,兩人已經有了普通網友的關係,根本不知道她是失足婦女。

2、朋友A送的化妝品屬於對這個女的好感產生的贈予行為,不是嫖娼的金錢交易;

3、朋友A和女子B沒有對嫖娼有任何的約定,只是出於對彼此的好感才發生的關係,屬於yp的行為。

請問各位網友如何看?

相關文章

頂部